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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碩班-國境執法(第二題) - Coggle Diagram
110碩班-國境執法(第二題)
二、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有哪些型態?台灣海峽兩岸在此種執法合作方面有何發展,請略之?
(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型態
2.狹義刑事司法互助
3.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
1.犯罪人引渡
4.刑事追訴之移管
(二)承上,此種執法合作有何發展?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條,兩岸同意協助以下
2.送達文書
3.調查取證
4.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介判決(仲裁裁決)
5.接返(移管)受刑事判決確定人
1.共同打擊犯罪
6.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司法互助發展
1.送達文書,3個月內及時送達,並繳回送達證明。
2.調查取證,包括人證之陳述、證言;物證之調查、勘驗、鑑識以及搜索、扣押。
3.罪贓移交:將犯罪所得移交
4.裁判認可,基於互惠原則,不違反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為前提,相互認可民事裁判以及仲裁。
5.罪犯接管: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將罪犯移轉或轉交接管。
6.人道探親:重要訊息、病死、可疑非病死、限制人身自由,要及時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