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冷僻)何謂「分發」?何種情形實施「不予分發」及「改行分配」?試依相關法規說明之。 - Coggle Diagram
(冷僻)何謂「分發」?何種情形實施「不予分發」及「改行分配」?試依相關法規說明之。
何謂「分發」?
「分發」為現行政府機關進用人員重要法定途徑之一,有關「分發」之重要依據分散於
公務人員考試法($2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43、
公務人員任用法$12
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中
(一) 分發之涵義
1.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12條
及
公務人員考試格人員分發辦法
中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條規定如下:
(1)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者,
應由
分發機關分發
各有關機關任用。
(2)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據此現行公布施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以下稱分發辦法)
2.分發之源由
(1)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3條
任用規定如下: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
及格
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
,
並
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
分發任用
(2)依
分發辦法第2條第4款
規定,分發指
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
3.綜合
「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及各該考試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分發」一詞,指經國家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依規定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之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
參加基礎
訓練
及實務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
及格
,
再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及格證書
後,由該用人機關先行一原報職缺
派代任用
,始完成分發程序。
何種情形實施「不予分發」及「改行分配」?
(二)實施「不予分發」與「改行分配」之情形
1.不予分發之規定(包括「自行遴用」)
考試及格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分發:
(1)經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
於該項考試下次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
,以致喪失其考試錄取資格者(考試法$5)
(2)違反考試規定經撤銷考試錄取資格者(考試法$22)。
2.用人機關可自行遴用所需人員,以免影響用人需求
(1)依分發辦法第9條之規定如下:
用人機關職缺
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
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
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
列入考試類科
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
不得自行遴用
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2)改行分配之規定
依分發辦法第11條之規定如下:
考試錄取人員之
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①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
顯不相當
。
②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
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
接受查核,或經
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
。
③依法律規定有
迴避任用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