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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 Coggle Diagram
特殊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九條)
立法目的
主管機關權責
身心障礙分類
資賦優異分類
諮詢會定義與負責人員
鑑輔會定義及參與人員
專責單位
人口通報
預算編列
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進行相關研究
特殊教育補助
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
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之評鑑
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第四章附則(第四十八條到第五十一條)
特殊教育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之。
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章特殊教育之實施(第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節通則(第十條到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實施之階段別
高中以下特教班實施
特殊生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辦理原則
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人員進修
特殊教育鑑定
幼兒園特教生安置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
特殊教育申訴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第二十二到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及考試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
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設置人員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
個別化教育計畫
團隊知能增進辦法
身心障礙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轉銜輔導及服務
補助
學校支持服務
主管機關委託特殊教育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第三十五條到第四十一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辦理方法
資賦優異之提早修課
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講義辦法
資賦優異學生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