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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Coggle Diagram
行為能力
制度
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
→§76
能力補充權
→同意權
事前允許→
§77本文
事後承認→
§79
僅對
財產法上行為
適用
具有強制性
→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於交易安全
善意信賴無行為能力人有行為能力,並不受保護,法律行為仍然無效。
§187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
法律行為無效
§75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即使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仍屬無效。
§76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人僅有代理權,無補充權。
§187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保護
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不利於未成年時,應認為對未成年人不生效力。
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應
優先於交易安全
台北地院100年重訴更一字弟9號判決
:以法定代理人資格為其子女負擔保證債務者,其行為之主要目的有損其子女將來人格健全發展,屬於濫權行為,且違反強制規定,
依§148I及§71之規定,該代理子女為保證之法律行為無效
。
無意思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75
後文
※事實上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意思表示
※必須在行為當下處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使承認無效。
無意識→全然無意識、判斷之能力
精神錯亂→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
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允許的意義
→
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事前同意→
§77本文
事後承認→
§79
可依
§92I
撤銷,但依
§92II
之規定,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允許的範圍
→主要針對財產上行為
允許處分財產
→
§84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此處分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允許獨立營業
→
§85 I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營業:以取得利益為目的之職業
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行為
→
§77但書
純獲法律上利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行為
單獨行為
→
§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
單獨行為
,無效。
※
單獨行為不適合懸而未決,且維持現狀(行為無效)僅使相對人處於原來的狀態,不會使相對人遭受到侵害。
契約行為
效力未定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81 I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
制原因消滅(成年)
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相對人的催告權及撤回權
§80 I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80 II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81 II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8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撤回乃對尚未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契約已發生效力,不得再行撤回。
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
→
§83
:限制行為能力人
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
學說
→相對人不得已§92為理由,撤銷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
例外:
雇傭契約
(注重人的品行及年齡)→得撤銷意思表示,使雇傭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