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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科技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交會與調和——以專利權法與專利法之權利歸屬為中心(沈宗倫教授著) - Coggle Diagram
人工智慧科技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交會與調和——以專利權法與專利法之權利歸屬為中心(沈宗倫教授著)
人工智慧於智慧財產法的主體論辯
反對人工智慧作為智財法主體
一、人工智慧只是工具性角色,不會是主體
二、以目前的法律體系,權利主體只能是人類
支持人工智慧作為智財法主體
基於智慧財產權法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
本文見解:傾向支持
人工智慧對著作權法的衝擊與因應
......
人工智慧對專利法的衝擊與因應
一、人工智慧本身以專利權保護
......
二、人工智慧創造,成為專利權主體
第二階段:人工智慧有獨立判斷決策能力,與人類共同合作完成
本文建議應修法或解釋法律,讓人工智慧成為共同發明人。並立法創設法定權利讓與的效果,讓人工智慧那部分的專利權,讓與給人類發明人。
第三階段:人工智慧獨立完成,沒有人類介入
應讓人工智慧為唯一發明人。且應修法,在專利法上創設法定權利讓與的機制,讓專利權轉移給人工智慧的貢獻者,以利權利的管理。
第一階段:人類支配、控制人工智慧完成
人類為發明人、享有專利權
若人工智慧執行任務時,有研發、技術上的貢獻,當列人工智慧的設計者、訓練者、硬體增益者等等為共同發明人。
三、人工智慧與進步性的評價
是否要把進步性區別為「人類研發」與「人工智慧研發」兩種標準,本文採取較保守的看法,在未來人工智慧科技真的進步成那樣之前,尚有討論的空間。
四、人工智慧與先前技術
若請求項中的文字被演算法不斷置換、擴充,恐導致後續的專利進步性、新穎性受影響。
本文建議,當人工智慧非以研發目的創造先前技術時,法院或專利局應以下列三原則,從嚴審查先前技術的適格性:
一、是否具有公開性?公眾得否輕易得知該先前技術而不會過度負擔?
二、人工智慧創造該先前技術是否有意義?還是無的放矢?
三、縱使符合前兩項,審查單位仍須考量該先前技術對他人改良、再創新是否有影響,以決定先前技術是否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