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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A公司,僱用乙當秘書,平日公司業務活動往來文書均由甲口述而由乙打字完成。某日,甲口述讓乙以A公司名義寫信給公務員丙,信內表示…
甲經營A公司,僱用乙當秘書,平日公司業務活動往來文書均由甲口述而由乙打字完成。某日,甲口述讓乙以A公司名義寫信給公務員丙,信內表示,如果丙可以洩漏標案底價,協助A 公司獲得標案,A公司事成後給丙一定比例之回扣。
乙在打字時,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犯罪,但隨即想到自己是接受老闆命令,按照日常業務慣例進行,應無刑責。
甲也認為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公司行賄不成立犯罪,更何況自己也不是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自己不會有刑責。
丙接到此信後,並未為任何回應。
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25分
(一)甲表明欲提供回扣予丙之行為
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 違背職務行賄罪
:
1.構成要件階層
(1)客觀上,
甲以提供回扣為對價,
要求公務員丙就「洩漏標案底價」之
職務上不應為事項
而為之。
雖丙並無任何回應,然所謂行求乃係指提出
行賄之意
並送達於相對人(公務員)即可
成立
。
查本例中,甲確實已將行賄書信
送達於丙
,行求賄賂犯行已然成立,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
甲對於上開事實具有
認知及意欲
,具備
違背職務行賄故意
。
2.違法性階層
本例中,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階層
(1)刑法第16條
乃行為人「不知法律」而牴觸刑罰規範之基礎規範,依該規定,
除有
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者
,均
不得因不知法律免除刑事責任
。
(2)本例中,
「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公司行賄不成立犯罪」雖屬無誤,
然「自己也不是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不會有刑責」則有誤會。
刑法第122條第3項
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公司負責人為必要,縱非公司名義負責人,
只要從事違背職務行賄之舉,當可成立該罪
。
(3)縱然甲對於上開規範之主體有所誤解,而屬不知法律之規範誤認,惟基於其社會地位、學識經歷及個人能力,復以現今之資訊傳播發達現狀,甲實難委為不知,故應屬
「可避免之不法意識欠缺、禁止錯誤」
,依
刑法第16條規定,僅得減輕其刑
。
據此,
甲仍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二)乙替甲文字繕打之行為
成立
刑法第122條第3項
、
第29條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幫助犯
:
1.身分定性
乙雖是親自擅打行賄書信之人,然其對於是否行賄、具體行賄條件等犯行核心內容事項並無支配、決定權限,僅利於從旁協助之地位,應屬
犯罪支配理論
中
鑄成他人犯行之「幫助犯」
,
故以下即以
幫助犯要件
審查之。
2.構成要件階層
(1)客觀上,
乙係於甲已然形成行賄犯意後,替甲完成行賄書信文字繕打,該
繕打舉動並有助行賄犯行之完成
,是為
幫助犯行
;
又承前所述,甲已具備違背職務行賄罪之不法(故意著手於行賄行為,並具不法),故
乙得從屬於甲
。
(2)主觀上
乙知悉
其協助繕打行為將可助成甲之行賄犯行,
並亦希望甲之行為得以順利既遂,具有
雙重幫助故意
。
3.違法性階層
本例中,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階層
承前所述,縱然乙
對於「幫助犯行」有所誤解
,
而屬不知法律之規範誤認,
惟基於其社會地位、學識經歷及個人能力,復以現今之資訊傳播發達現狀,
乙實亦難委為不知,故應屬「可避免之不法意識欠缺、禁止錯誤」,
依
刑法第16條
規定,僅得
減輕其刑
。
據此,乙仍成立
刑法第122條第3項
、
第29條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幫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