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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階段)爭點集中審理 - Coggle Diagram
(本案階段)爭點集中審理
紛爭集中審理
原告側
訴訟繫屬中
起訴時
客體合併
簡易合併
有牽連
無牽連
預備合併
重疊合併
主體合併
被告側:反訴
要件
G1(260)
標的相牽連:法律關係之內容或發生原因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
防禦方法相牽連:抗辯事由與其內容或發生原因在法律上或是事實上共通之情形
G2(446)
原則:原告同意
中間確認之訴
有反訴利益
抵銷尚有餘額
非意圖延滯訴訟(260Ⅲ)→Q、配合失權效修法?
Q、「合一確定如」何解釋? :warning:
Q、獨立第三人反訴? :warning:
第三人側
主動
訴訟參加
主干預訴訟
被動:繼受
爭點集中審理
爭點整理階段
①最上位爭點整理:特定訴訟標的
B、爭點整理模式
論理型(主張整理型)
事實型(事案解明型)
C、訴之客觀合併:199(-1)是否合併,確定既判力客觀範圍
A、訴訟標的特定
債權請求事件(需表明原因事實)
物權請求事件
②事實、證據、法律上爭點整理
:warning:
方法
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 §250、268-1
準備程序 §270、270-1、271-1闡明訴訟關係
書狀先行程序 §267、268、268-1、§269
自律性爭點整理 §268-1、270-1、271-1
步驟
P一慣性審查
D重要性審查
可證性審查 :warning:
原則:277 規範說
Q、消極確認之訴?
Q、所有物返還請求訴訟?
Q、債務不履行?一般?遲延?
vs 侵權?說明義務違反之損賠訴訟?
Q、醫療訴訟?單純醫療行為?違反告知同意之說明義務?
例外
顯著事實§278
→Q、法院於「本案」審理中所知悉之事實,可否未經當事人主張,法院逕作為裁判依據?法官私知?
裁判上自認 §279
擬制自認 §280
法律上推定§281
vs 爭點簡化協議(訴訟契約)§270-1
Q、未經協議之爭點拘束力?
Q、得否就訴訟標的為爭點簡化協議?
③集中調查證據、辯論階段
證據聲明
Q、無法具體表明應證事實?舉證責任減輕
Q、可否利用證據調查探知其未知之事證?
摸索證明、事案解明義務
Q、調查必要?286必要+關聯性
Q、未聲明證據?288
證據調查
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
TB
B、非於適當時期提出
C、致延滯訴訟
D、因果關係
E、可歸責
A、攻防方法
效力:失權效 →Q、「訴訟上抵銷」行為性質?
二審訴訟促進義務(§447)
→Q、二審時效抗辯?
法院闡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