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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公務員權利保障均甚為重視。試舉法國、德國及美國為例,說明其等對公務員勞動權益的保障情形。 - Coggle Diagram
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公務員權利保障均甚為重視。試舉法國、德國及美國為例,說明其等對公務員勞動權益的保障情形。
各國公務員之權利保障,乃運用勞動權之實施,
其範圍包括
結社權、協商權(團體協商)、爭議權(罷工權),
通稱勞動三權,法國、德國、美國
公務員之勞動權益保障比較如下:
(二)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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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團體協商權
替代性之整體協商法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行政機關共同
決定或協同參與的事項,但不包含簽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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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憲法上基礎
憲法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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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並促進勞動與經濟條件之結社權利,應保障任何人及任何職業均得享有。凡限制或妨礙此項權利為目的之約定均屬無效;為此而採取之措施均屬違法 ... ...」
(三)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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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憲法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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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權:憲法第一條第三項第八款管理商業權力,
肯認政府有權賦予工會團體協商權
(一)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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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團體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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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勤條件及形態,與行政當局進行討論,但不包含簽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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