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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第十一章(利益團體), 真正利益團體, 準利益團體, 強調政府和產業代表合作, :lock:Ch. 1, 4, :star:V. O. Key…
政治學第十一章(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的涵義與類型
界定
:利益團體是一種功能性代表團體,藉由直接或間接方式表明其特殊利益,施壓於行政或立法機關,以圖影響公共政策內容
與政黨的差異
成員不同:廣泛多元v.s.同質性高
數量不同:有限v.s.無限制
目標不同:執政v.s.特定議題在政策上的實踐
涵義
組織基礎:共同的利益要求或相似的思想觀點
存在目的:維護和實踐自身利益
組成本質:民眾性社會組織
達成手段:參與政治過程,以影響政策制定或實行
類型(C)
代表方式和範圍
單一/多議題利益團體
單一議題利益團體
關切單一特定事項,多屬道德性→難妥協
不侷限在固定會員利益
多議題利益團體
超過一個以上的議題主張→易妥協
主要為成員爭取特定利益,利益僅限成員可享受
保護性/促進性利益團體
保護性利益團體
保護功能性利益,利益僅與具某些特性的會員分享,並追求物質上的完善
促進性利益團體
非為團體利益,而是為實踐理念
與國際組織互動多
目標團體、倡議團體、態度團體→NGO
影響政策方式
非組織型
自然存在、無須行動即有影響力
台灣派系、非正式人群集合
制度型
政治機構的一部分,在政府中爭取利益
軍隊、官僚
組織型
成立目的:影響政策、促進自身利益
完善組織、專業人員、經常性經費和活動
不軌的
短暫任意組成、分享共同政治關懷
合法或不合法活動
利益團體的運作與影響
五項活動方式
造勢
活動:和平請願、公民不服從、示威抗議
原因
無法接近核心,缺乏結構性聯繫管道
透過媒體吸引注意,影響輿論
司法訴訟
超然中立,司法審查權
方式
直接訴訟→集體訴訟
法庭之友:以正式聲明文件聲援與利益團體有共同目標的個人訴訟者
助選
動員投票,義務宣傳
成為黨代表
政治獻金:政治行動委員會
硬錢:聯邦候選人有金額上限:美2010將政治獻金視為言論自由一部分,不再受限
軟錢:基層黨務建設活動;美2002年禁止軟錢捐贈
非合法暴力抗爭
弱勢者或追求目標難為社會認同
目的:促使重視、展現實力、改變誤解
常採取可能失去社會信任與好感
遊說
提供專業資訊與統計資料→鐵三角(官僚體系、利益團體、國會委員會)
管道
正式:公聽會、法庭
非正式:如早餐會報、電話、郵件等;透過積極動員選民寫信或打電話,給選區議員以影響其立法,稱為草根式壓力
對民主政治影響
正功能
反映社會多元意見展現多元民主精神→功能性代議彌補區域性代議不足
維持政策品質和政治穩定:透過辯論將特定政策透明化,並作為民眾及政府的溝通管道
擴大政治參與:利益團體目標明確更有效擴大特定議題民眾參與
負功能
運作不透明,利益輸送可能,金權政治腐敗→政府非仲裁者
無能力組織者更加弱勢→未有潛在團體、交疊會籍出現
決策分割,缺乏長期性及整體性政策→決策品質堪憂
不一定符合公益,淪為領袖利益
多元意見導致不決策,政治權力僵局
私利不礙公益
潛在團體的制衡
交疊會籍易妥協
政府具自主性,藉「競技規則」,可為管制者及仲裁者
利益團體理論
多元論
批評
菁英論:權力並非分散;忽略權力菁英
新馬克斯論:生產資材擁有與否決定權力關係
修正觀點:新多元論(Neo)
某些團體在某些領域有更大影響力
國家會選擇性主動介入
核心觀點
政府協助不干預
政策是團體間競爭對立妥協結果
利益團體代表整體社會免於政府侵害
人民可自由參加
可確保公民社會
所有團體都有接近政府潛力
影響而非決定政策
權力割裂分散
團體間無官僚層級組織
統合論
涵義
在該範疇具利益表達壟斷與決策參與權,亦即同為利益代表者及管制者
具單一、強制性非競爭性層級節制,及特定功能範疇的利益表達體系
受國家承認,且國家可行使對該體系的控制權
核心觀點
功能性代議:政府決定某組織或團體為中央集權層級分明的層峰組織為特定領域聯繫管道
政府與團體共同決策,且為仲裁者
法定強制入會
層峰組織參與決策並確保會員遵守決議
類型
新統合論
利益團體由下而上自發組織結果
利益團體與國家部分結合,少數大型利益團體扮演支配性政治角色
比較
與國家關係不同
國家統合論:國家控制,支配權力分配和經濟發展方向
新統合論:非全面性,結合具有互惠性→有助政權穩定運作
國家自主性不同
國家統合論:社會團體自主性由國家給予,國家自主性高
新統合論:利益團體有時會參與決策,有共識才溝通;國家自主性低
國家統合論
威權國家由上而下進行組織控制
社會團體無決策影響力,負責執行決策
批評
非正規場合商議,削弱國會監督
利益團體官僚化趨勢
強制入會不符合結社自由原則,侷限參與決策的數量及範圍
新右派批評:政府超載,且受利益團體網羅
新右派
主張:追求私利的利益團體壯大已更大影響決策內容→反對統合論
反對原因
組織良好資金充足小團體,損害大團體利益
利益團體對立,使決策陷入僵局
搭便車是普遍現象
理念:基於新自由主義,小而美政府
影響力因素(C)
訴求正當性高低
可動用資源多寡:有形(如財力)或無形(如領袖領導才能)
制裁能力:自利型高於公益型
成員
密度
團結性
物質性誘因,如調薪
社會關係誘因(團結性誘因):如歸屬感
理念性誘因:如綠色和平
數量
社經地位
真正利益團體
準利益團體
強調政府和產業代表合作
:lock:Ch. 1, 4
:star:V. O. Key
:lock:功能性(Ch. 7)相對於區域性;功能性是指代表特定行業類別的
:red_flag:英國稱為壓力團體
:lock:Ch. 3, 7(國會的式微原因)
:star:G. A. Almond
:pencil2:限制性利益團體
:red_flag:1960-1970後物質主義時期
:pencil2:功能性團體
:red_flag:態度團體:對議題有特定看法
:pencil2:公益型利益團體
:pencil2:社團型
:red_flag:如:雙薪家庭、老人等
:pencil2:社群團體
:pencil2:機構型
:pencil2:失序的
:red_flag:如菸商提供資料給國會,證明吸菸不一定有害
:red_flag:選舉就是兩張票的互換:鈔票與選票
:red_flag:政治獻金的問題:
實證無法證明政治獻金和議員投票之間的關係
可能造成腐化,1960 70年代,美國有對企業對政治獻金的規範
:red_flag:聯邦候選人:總統、參眾議員
:red_flag:1960年代後,美透過判決影響政策
:red_flag:蒐集各個受害人同意,通過協會提起訴訟
:pencil2:部門性團體
:pencil2:私利團體
:red_flag:政治行動委員會:統籌分離基金的管理機構
:pencil2:團體論
:pencil2:組合主義
:red_flag:台灣民主化之前,國民黨壟斷了全國總公會;三大工商團體的理事長都是國民黨中常會委員。
:red_flag:美國符合多元論
:red_flag:歐洲多符合統合論
:red_flag:法西斯國家
:red_flag:瑞典、奧地利、荷蘭、德國、日本
:lock:Ch 2.
:lock:Ch 3
:red_flag:因為並非從國家整體利益考量出發
: :red_flag:試圖打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線
:red_flag:反駁新右派觀點
:red_flag:競技規則如行政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