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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所稱之陞遷為何?現行規定如何落實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試分別說明 - Coggle Diagram
(普)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所稱之陞遷為何?現行規定如何落實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試分別說明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稱本法)之陞遷意涵
1.所謂「陞遷」,包括「陞任」與「遷調」,依本法第4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陞任較高之職務。
(2)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遷調相當之職務。
2.以上規定,具體而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示如下:
(1)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2)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3)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二)落實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之規定
1.內陞外補兼顧原則之涵義
內陞與外補為
公務人力二個主要之來源
,具有
互補
效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
本機關人員陞遷
時,應辦理
甄審
;
另依現行條文設計,內陞及外補區隔極為明顯,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時,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
如
由他機關人員遞補
時,應辦理
公開甄選
。
2.具體落實之規定
(1)職務出缺,其陞遷做法,包括「甄審」與「甄選」,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①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②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➂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2)「甄審」與「甄選」涵意如下:
①甄審:
係指各機關職缺如由
本機關人員
陞遷時,應辦理
甄審
;
亦即
「內陞」
之性質。
②甄選:
係指各機關職缺如由
他機關人員
陞遷時,應
公開甄選
;
亦即
「外補」
之性質。
(3)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
內陞或外補
後再行辦理。
如擬
外補
應將職缺之
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
及
報名規定
等資料於
報刊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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