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強制執行法 - Coggle Diagram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122-2.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而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適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