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社會秩序維護法-安寧秩序, 裁處上一行為 :star::star::star:, 沒入 :star:, 教唆行為=【無】犯意+有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安寧秩序
63條、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63.1.7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爆或其他危險木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
殺傷力
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無正當理由
鳴槍
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處或併處
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64條、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裁處上一行為 :star::star::star:
連續違序行為
應加重?得加重?
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
單一違序
單獨處罰
想像競合
違序行為
同條款
從重
不同條款,跟追他人又攜帶殺傷力之器械
從一重
吸收行為(25條營業罰)
以一行為論
繼續違序行為(74條雇用收容身分不明之人)
仍以一行為論
沒入 :star:
單獨
宣告為【例外】
免除其處罰 :star:
免除其處罰事由
處罰之減輕
拘留不滿一日
罰鍰不滿新台幣300
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圖利】【配偶】、【五血三姻】(隱匿、偽(湮滅)證)-口訣:藏人或假證據。沒有誣告 :red_cross:
自首
情節憫恕 :star:,減輕?
【得】減輕
查禁物
逃逸
【合併】
宣告為原則
無主、從罰之分
教唆行為=【無】犯意+有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則屬「利用」之行為
犯意
責任能力
警察機關駁回「分期罰鍰之申請」,被處罰人應提?
訴願,而非聲明異議
15日為一期
63條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營業罰要符合【比例原則】
未滿14歲不罰的原因
欠缺【責任】能力(不是行為能力 :green_cross:),沒辦法負責。
併罰營業負責人「得罰主義」,轉嫁罰「必罰主義」 :star: :star: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轉嫁罰以【申誡】或【罰鍰】為限,仍需以分則有無規定為主
ex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63.1.1,3日拘留,3萬(沒有申誡)
行為能力 :star:舉例:嬰兒沒有行為能力
執行通知單
申誡、沒入,不用 :green_cross:執行通知單
想像競合:很多行為需要想像 :w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