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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110.12.30, 與監獄行刑法23一樣 :check: - Coggle Diagram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110.12.30
發布機關
司法院、行政院
不應使用戒具 :green_cross:
【少年】原則上先不要,但依其 :star:
年齡
【身心】狀況
所處【環境】 :star:
使用【暴力】情形
認為有防止少年有以下各款,得使用警械 :check:
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
嚴重【毀壞】他人財物
脫逃
自【傷】
傷他人
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前中後)之【婦女】、【孕婦】
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精神】狀況
所犯【罪名】
使用戒具,以「
手銬
」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
法務部
】核定之戒具 :star: :star: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 :star:
【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
有【被劫持】之虞。
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
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法警」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得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戒具
腳鐐
鏈鎖
手銬
束繩 :star: :star: :star:
得對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法源
刑訴89之1
與監獄行刑法23一樣 :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