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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保全:撤銷(訴)權 - Coggle Diagram
債之保全:撤銷(訴)權
意義
§244
債務人的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
債務人積極減少責任財產
效果
撤銷詐害行為
「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財產行為歸於無效
回復原狀
受益人
轉得人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有債權存在
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
有保全的必要
主觀要件
無償行為
§244 Ⅰ
無限制
有償行為
§244 Ⅱ
債務人
在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受益人
在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撤銷客體
§244 Ⅲ 前段
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除斥期間
§245
1年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撤銷原因
10年
自行為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