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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保全:代位權 - Coggle Diagram
債之保全:代位權
行使
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行使後的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而非「債權人」
非屬於應以訴訟方式為之的權利
要件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的權利
意義
有此權利可行使而不行使
得代位的權利客體 / 代位權行使的範圍
§242 但書反面解釋
非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債務人已經陷於給付遲延
§243
原則
本文
例外
但書
保存債務人的權利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意義
債權人若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清償之虞
判斷標準
債權人的債權類型
種類之債 / 貨幣之債
債務人陷於無資力
特定物債權
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有給付不能或困難的情形
不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必要
效果
對於「第三債務人」的效力
對於「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不得主張對於第三債務人所為的給付,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第三債務人的給付,是作為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總擔保
意義
§242
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權利,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