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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秩序罰(2) - Coggle Diagram
行政秩序罰(2)
其他
:star2:共犯、併同處罰(移民考過兩次)
行政法上有共犯概念嗎?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
故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check:行政罰不分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只要對違反義務的構成要件有所助益者,皆給予處罰。是以行政罰法全部採獨立正犯化的理論(個人造業各人擔,做多少擔多少)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可以單獨對教唆或幫助行為處罰。
處罰之輕重依各個參與人之情節,作成不同處罰,不採連帶責任。
行政罰罰鍰之審酌
行政罰法18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額最高額之限制。
-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罰法42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把行政程序法102、103的相對人改成受處罰人)
-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之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 已舉行聽證
- 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裁處
-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 受法定期間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法律有特別規定
裁處時效:3年
怎麼計算:行為終了時起算,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涉及刑罰怎麼算:自不起訴處分、無罪、免刑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
前一個裁罰處分因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被撤銷,那重新裁罰的怎麼算?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3年
程序行為
扣留
行政罰法36:
對於得沒入或得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可為證據之物,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之扣留,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實體決定(裁罰之行政處分),在裁處程序中對得為證據之物或得沒入物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是程序上行為。
可以使用強制力-
行政罰法37:
(對扣留的抗拒)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行政罰法34:
(對證據保全的抗拒--比扣留廣,但扣留也包含在內)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當事人不服,怎麼救濟?
行政罰法41:
(對扣留不服)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利害關係人、保管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符時一併聲明之。
對扣留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依法不能對裁處案件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才可以例外單獨對扣留提行政訴訟)
行政調查程序
行政罰法34: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 及時制止其行為
- 製作書面記錄
-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若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 確認其身分(若無法辨識得使其隨同到指定處所,若抗拒到指定處所,得使用強制力)
:check:重點:要是現行犯
如果是被檢舉有...的行為,不適用救濟?
行政罰法35: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按日連續處罰
學說見解-
- 有認為性質為行政罰的:
行政罰為法定犯性質,與刑法上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有所不同。行政不法行為的個數,係由法律以時間、空間加以擬制一行為。
主管機關按照法律所課之義務,即得依法律所切割之行為連續加以處罰,其性質仍應為行政罰。
(行為的連續性被法律的擬制(時間、空間)切割掉了,所以性質是行政罰)
- 有認為性質為行政執行罰
是督促受處分人限期改善,對不限期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遵行改善為止。作為督促行為人改善之手段,形式上雖然示處罰,實質上仍為行政執行罰性質
:check:結論:連續處罰兼具行政罰及執行罰之雙重性質,學者認為連續處罰應屬行政執行手段,但也不排除其為行政罰之一種手段。
(反正就是兩個都是,兩種都採)
司法實務見解-
依立法目的及法規規範義務態樣,判斷義務個數。(採行政罰說,想像成違反義務多數次,應受到多次處罰)
- 以時間擬制:例如每兩小時視為一個違規停車行為(釋字604)
- 以空間擬制:例如以6公里為一個獨立超速行為,在不同地方張貼廣告,屬於兩次違規行為
- 以立法目的個數為義務個數:例如未辦商業登記and未開統一發票,立法目的不同,得分別處罰
沒入之法律性質
:star2::star2:沒入有分預防性保全措施and行政罰:
行政法規所規定沒入的種類甚多,有些並非以制裁為目的,而是基於維護社會安全、公共秩序及預防目的之考量,而對於具有危險性或危害公共安全或生命身體健康之物,予以沒入。 在此類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於經由禁止持有之手段,以達成「預防性的保全措施」之目的,以並非以「制裁」為目的,其沒入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性質
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被沒入保證金是哪一種?
:pencil2:ans:是裁罰性質行政處分(行政罰)
因為是違反收容替代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以移民署依法沒入保證金,所以是行政罰
(救濟方式:用撤銷訴訟救濟為主,再輔以一般給付訴訟,併為請求返還沒入之保證金)(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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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v.s.行政執行
行政罰:
對行為人過去不法行為之處罰。
行政秩序罰係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而對違反行政義務之人,施以制裁。在作用上屬於對過去違法行為之處罰,一經處罰,即無再次處罰之餘地,故應嚴格遵守一事不二罰原則。
建構於①構成要件該當性②違法性③可非難性,三階段判斷的操作模式上。執行罰:
對行為人未來履行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係針對義務人其行政義務之履行或不作為,以強制手段促其履行義務而言。行政執行法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有急迫情形,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者,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意思就是,如果行為人的義務不是不能透過間接強制執行,或是有急迫情形,不能為直接強制。直接強制種類?
行政執行法28:
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 扣留、收受交付、解除佔有、處置、使用、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需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
(第五款顯示了上面這些只是例示規定,直接強制的方法其實有無限可能,由執行機關依法令目的選擇裁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