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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基本原則 - Coggle Diagram
債之基本原則
債權相對性原則
意義
基於「債之關係」所生的債權,原則上僅得對於債之關係的「相對人」有所主張,不得對於債之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主張
Q:「債權占有權源」得否對抗第三人?
私法自治原則的消極意義
例外
債之關係物權化 / 債權物權化
理由 / 判斷標準
「債權」何時得對抗第三人? / 「債權」是否「物權化」?
是否具備一定的「公示外觀」
土地法 §79-1
預告登記
§826-1
§425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誠信原則
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
J349
意義
原先僅具有「相對性」的債權,基於某些因素,被賦予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從而具有物權特性中的「優先性」或「排他性」
債權平等原則
意義
在「同一內容的給付」或「同一標的物」上,可以同時或先後成立多數內容衝突的債權,無論其發生的順序為何,彼此之間均平等,並不產生優先或劣後的問題
成立在先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成立在先,對抗成立在後的債權人
衍生爭議
Q:債權在侵權行為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