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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 Coggle Diagram
立法院
憲法增修
解散立院
行院長不信任案後10日內,諮詢立院長後,「總統」得宣告 :star:(非行院長)
戒嚴or緊急命令生效期,不能解散 :star:
解散後,60日內重新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 10 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算 :star:
人數
自由地73人[人口比例分+應選名額分]、平地山地各3人
婦女保障名額 :star:
不分區僑居34人[政黨名額獲5%以上,婦女不得低1/2]
休會
經總解散後、就職前
緊急命令
應於3日內自行集、開議7日內追認
不信任案
立委1/3連署,72小時後,48小時內
記名
投,1/2立委贊成,行院長10日內提辭
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 No.735] :star:
任期
四年連,屆滿前3個月內選出
集會
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副彈劾案 :star:
全立1/2提議+2/3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領土變更案
1/4提+3/4出席+3/4決+公告半年+選舉複決=過半數
覆議案
1/2立委維持原案,行院長應接受決議 :star:
無罷免權 :star:
憲法
開會
一次二至五月;第二次九至十二月,得延
臨時會
得開:總統咨請、1/4以上立委請求
院長、各部會首長
得列席陳述意見
立委 :star:(非立院長)
有向行院長、各部會首長「質詢」權 :star:
職權
議決:法預戒大宣媾條、其他重要 :star:
窒礙難行者 :star:
經總核可,送達行院10日內,移請覆議 :star:
『重要政策』,不可移請覆議
向其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責=行政院
選舉
院副各一,互選
設置
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社會有關係人員」備詢
任期:3連、屆滿前3個月內完成
不得兼任官史
釋字
調查權[No.585]【真調會條例違憲?】
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
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調查限制
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
涉及行政首長「行政特權」,應予尊重
須以法律為適當規範
行使前,須先經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行使職權[No.325]
O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調閱範圍
X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限制不能調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
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
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卷證
立委違法[No.14]
檢察官調查(非監察院提彈劾) :star:
職權
預算案
審議有法定期限制
不得對其編列數額,在款項間移動增減
屬措施性法律
總提立院任命 :star:
司院長、副院、 大法官,考院長、副院、考試委員,監院長、副院、監察委員、審計長
罷免案
總統副總:1/4立委提議+罷免理由
送「程序委員會」15日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