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司法院 - Coggle Diagram
司法院
組織
內部設置
各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司法院組織法$6)
憲法法庭(司法院組織法$3)
職權
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增修$5)
危害存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組成(大法官)
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法$4)
成員
O成員
司法院院長(當然委員並任主席)
院長指定委員11人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代表各一,高等2人、高等行政、智慧財產、商業法各一,地方、少年、家事7人(各級法院互選)
專家學者3人
X成員
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
職責
審議法官(任、轉、解、遷、考、獎、資格、授、延)
法源
司法院+
各級法院
(法律定之)
會議議決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
人員
院長
出缺:同時=大法官中指定
期間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
副院長
出缺:暫從缺
司法院秘書長
職位
行政職[ No.601 ]
俸給:人事條例
審理
選舉訴訟、國家賠償之訴
普通法院審判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憲法增修
大法官
任命
15人(包含院+副)
(No.601)總提+立同(非監) :star:
O無任官保障、沒C$81終身職
@法官轉任者有
任期
O 8年,不分屆次,個別算,不連任
@院.副 沒8年保障
薪水
院.副(由大法官並任)
專業加給同大法官
大法官
本俸+公費+專業加給=依法領
不能刪減預算
無(最高法院院長)
職務
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地方自治保障、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
聲請
有理由
「判決宣示」(非裁定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無理由
判決駁回其聲請
有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者,應一併公告
審判長
「參與審理」資深大法官
(X司法院院長)
言詞辯論之委任訴訟代理人
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不得提出法律案
年度司法概算(總統府+五院)
行不得刪+但得加意見,加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立院審議
結構[ No.392 ]
司法機關=組織、廣義司法機關
法院=具審判權之法官、獨任or合議法院
地位
C$77
最高司法審判機關(:red_cross:最高法院)
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No.530]
司法院組織法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性質
執行「司法行政監督」
憲法
法官
職掌
民刑行、
公懲
資格 :star:
O成員
大法官、公懲委員、會計懲委員
律師懲戒委員[ No.378 ]
行政法院評事[ No.539 ]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
X成員
公懲委員長、行政法院院長(處理行政事務)[ No.162 ]
庭長(處理行政事務)[ No.539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任官保障
非受刑or懲戒處分or禁治產宣告
不得免職
審判
獨立審判
受司法行政監督+司法自主性[ No.530 ]
牴觸憲法疑義庭審
以法官名義向司院
聲請釋憲[ No.371 ]
受軍事審判
平時經終審宣告有期
直接向普通法院請救濟[ No.436 ]
職務關係
憲法規範+特別保障
不同政務、公務人員、國家[ No.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