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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 Coggle Diagram
廢棄物清理法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
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
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限期清除處理。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
查工作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縣環境保護局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