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之監督

司法監督

例外

釋字137、216

普通法院

個案中附帶

行政命令有問題

拒絕適用

無通案宣告無效

大法官

抽象審查權限

通案宣告命令無效

原則

人民

對命令

不得救濟

立法監督

送至義務

下達 / 發布

即送立法院

非生效要件

事前同意保留權(高密度監督)

應事先徵求國會同意

事後廢止權保留(低密度監督)

15人以上連署

送委員會

3個月內

審查

審查後

有問題

通知原機關

修訂

2個月內

逾期

命令失效

逾期

視為審查

命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