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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要件3 - Coggle Diagram
法律行為之要件3
意思表示
生效
表意人資格
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不因之失其效力§95 Ⅱ
特殊問題
無行人和限行人無法有效受領意思表示
通知達法代人,發生效力§96
不知相對人姓名、住所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97
種類
無相對人
意思表示做成時即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之拋棄§764
例外
遺囑§1199遺囑人死亡,始生效力
有相對人
對話(聲音)
相對人了解時§94
非對話
意思表示通知到達時§95 Ⅰ
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
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所用辭句§98
瑕疵樣態
不一致
故意
單方
單方虛偽意思表示§86
原則:有效(表示主義)
例外:相對人明知則無效
雙方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要件
表意人、相對人皆非真意(內≠外)且互相謀議
效力
原則:無效
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7但
善意第三人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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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
意思表示非出自表意人自由意志
被詐欺、脅迫
概念
定義、要件
內心意思
表示意識
知其行為具有某法律行為意義
ex搭taxi招手
行為意思
自覺從事某行為內心意思
ex簽名慈善樂捐簿
效果意思
內心欲發生私法效果
ex甲售汽車:甲收價金,乙得所有權
外部表示
表示方式
明示(口頭)or默示(櫃檯結帳)
默示不等於單純沉默
當事人未明其意,亦不能藉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