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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秩序罰(1) - Coggle Diagram
行政秩序罰(1)
責任的部分
行政罰裁處的責任要件?
行政罰法7
行政罰之處罰非因故意或過失,不得處罰。
:check:顯然行政罰之處罰係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在學說上顯採肯定說之見解。
此一規定又回到以過失、故意之肯定說,推翻釋字275之見解。(釋字275說: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釋字275用客觀上狀態來看,行政罰法用主觀狀態來看)
因此,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職員開公司的車違規,算誰的?
行政罰法7第2項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或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heck:算公司的
便宜原則:(微罪不罰)
行政罰法19: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罰鍰額最高額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check:行政機關基於違反行政秩序的意義與目的,對於行政法秩序之危害較少,因此例外不予追訴或處罰。行政罰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特定行政秩序,因此衡量行政罰之裁處目的,若有其他方法能更有效達成所欲維護之行政目的時,而無須加處罰。
-
一般法律原則
:star2: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行政罰法4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5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heck: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
關於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抑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火車票黃牛事件:以前是刑罰,後來改行政罰,但刑罰只要罰18萬,修法後的行政罰要罰100多萬。依從新從輕原則是用倫理非難程度較低的行政法沒錯,但100多萬已經大幅逾越行為人所能預見會受罰的範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最後決定適用刑法)
:star2:一行為不二罰(1)-行政法間的競合
行政罰法24、25(釋字503、604解釋過後的明文規定):行政罰法24(法條競合、想像競合)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依各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25(實質競合)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check:總結:
一行為違反數規定-依最高罰鍰
處罰鍰之外,還可以處沒入和其他種類行政罰
如果處罰種類相同-不能重複裁處
已裁處拘留-不再處罰鍰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規定-分別處罰之
- 單一行為的情況:依釋字503條之意旨,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即法條競合之情形,行為人只有一行為,應從一種處罰,依法定最高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除罰鍰之外,其他從罰(沒入、停止營業等等)仍得一併裁處。換言之,除了行政罰裁處之性質或種類不同,必須採不同方法、手段以達行政目的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但行政罰法24條特別規定,一行為如已依社會秩序法裁處拘留者,不得再受罰鍰之處罰。
- 多數行為的情況:依釋字503、604號解釋之意旨,行為人從事違反多數秩序行為,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該當於多數行政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並得受非難及多數行政罰之處罰時,即構成違反刑整法上義務之多數行為。意即多數行為,受到多數之處罰。
:check:釋字503、604
釋字503:(逃漏稅事件同時被罰行為罰and漏稅罰違憲嗎?)
逃漏稅捐--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行為罰。
結論-違憲
解釋文: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從而,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如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則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釋字604:(對持續違規停車給予多次處罰違憲嗎?)
結論-不違憲
解釋文: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check:釋字754:(申報進口貨物逃了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分別處罰違憲嗎?)
結論-不違憲
納稅義務人填載一張申報單、在不同欄位申報,但這樣並沒有改變3個申報行為的本質,不實的申報應該認為是數行為。而三者規範所保護之法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各不相同,處罰之目的,違規構成要件亦不同,自得併合處罰,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法理。
*雖然可以都罰,但還是要注意比例原則: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不應過苛
:star2:一行為不二罰(2)-刑罰和行政罰的競合行政罰法26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相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check:總結: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於行政罰同時屬於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戒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罰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 上述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罰即無一行為二罰之疑慮,故此時仍得依行政罰之規定加以裁處。
到底可不可以併罰其實以前也是有爭議:
- 質之區別說-
兩者本質不同,刑法是對違反社會行為加以道德上非難,行政法是為了貫徹行政目的,故得併罰。
- 量之區別說-
兩者本質無不同,只是處罰程度上有差異,故應優先適用刑法,行政秩序罰只是補充,當刑法不能達到行政目的時,才能科行政秩序罰。
(26條看起來比較像是採這個)
那行政機關應該?
先看刑法怎麼處罰,刑罰如果處了罰金或自由刑,就不能處罰鍰。
但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的)或沒入(如果法院沒宣告沒收)還是可以裁處。
如果是緩起訴的時候宣告要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那還是可以處罰鍰,只是罰鍰要扣抵掉當事人已經繳的金額。
行政罰種類
行政罰法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check:行政法之處罰種類,包含①罰鍰②沒入③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不利處分:
- 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命令停工、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製造、販賣、輸入或其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吊銷執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之處分
- 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check: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係人民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涉及人民自由、權益限制或剝奪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在外觀上皆以行政處分做成,而對人民造成不利之結果。
行政罰意義?
行政罰為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一般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以維持行政上之秩序,而達行政上之目的者
也就是說
- 以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
- 為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
- 基於國家統治權所為的制裁
在實體法上而言,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以義務人有違反行政法規定之義務為前提條件,因此裁罰性行政處分,乃建構於①構成要件該當性②違法性③可非難性(罪責),三階段判斷的操作模式上
對相對人之處罰除了要具備違反行政法義務的構成要件外,尚須無依法令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並且在責任能力(有沒有滿14歲)與責任條件(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皆無欠缺之情形下,行政機關始得科處行政罰
一般不利處分v.s.裁罰性不利處分
管制性(預防性)不利處分=行政罰嗎?
:pencil2:ans:不一樣
管制性不利處分是以管制的方式,預防或除去違法行為發生,性質並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不具制裁過去不法行為之效果,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和裁罰性行政處分有所不同
:check:因為不是行政罰,所以沒有行政罰法27條裁處時效3年規定的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例)
相同之處-
兩者均屬於對人民負擔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同之處-
- 一般不利處分:
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行政機關需正確函攝事實與法條、遵守合義務性裁量等等,係行政機關對人民做成之負擔不利益之處分,並非因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不具有行政制裁目的
- 行政罰之不利處分:
除遵守上述各種規則外,並應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能力、責任條件、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等條件
(單純不利處分,只要符合法規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依法律規定做成行政處分,以達行政目的,並不受行政罰三段違反秩序判斷模式之拘束,亦無須探究行為人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有無故意、過失及責任能力等)如何區別?
在法規形式上規定於罰則章節者,應視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
處罰對象
行政罰法第3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行政罰處罰對象,應以行為人為重心,在例外情形方處罰非行為人,其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
該處罰行為人還是物之所有人?
:pencil2:ans:原則上是行為人,例外才處罰所有人
行為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
狀態責任-物之所有人、佔有人
(人民依法規規定,對某種狀態之維持,因基於與物之連結關係,而具有義務)
最高法院95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出租建築物給別人,別人違規的情況)
行政罰係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人處罰。
(簡言之,行政罰雖然可以同時處罰行為人與所有權人,但除非行為人無從調查探知時,所有權人才會例外成為受罰對象,而且所有權人要有過失。)
如此方能符合行政罰處罰實際違法行為人之本旨,且亦能凸顯行為責任應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