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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執法與合作(1) - Coggle Diagram
國境執法與合作(1)
主要五個
國際執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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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司法合作組織(EUROJUST):歐盟司法互助的一部分,主要任務是打擊恐怖主義,打擊和預防武器走私、毒品走私、人口販運、兒童色情、洗錢等犯罪。成員國的代表都有法官、檢察官、警官或同等資歷,可以自行向各國政府要資料、接手刑事追訴、發動偵查。
(比較像是打擊重大and有組織犯罪,針對國際)
歐盟執法合作署(EUROPOL):協助歐盟成員國打擊犯罪;例如:非法藥物、人口販運、網路犯罪、歐元偽造、恐怖主義...。但署裡的官員沒有行政權力,沒有逮捕權,只能透過各國當局批准來進行調查。
(比較像是打擊個人犯罪,然後是針對歐盟內部)
東協警察組織(ASEANAPOLA):目的是團結合作保持東協區域的安全,加強區域警務合作。每年由會員國輪流開會,裡面秘書處的執行主任由各國輪流指定,通常都是上校以上的高級警官。(但好像真的只有每年在開會,可能廢一點)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世界上除了聯合國以外規模第二大的組織(成員國194個)。支援成員國的警務工作,提供成員國一系列專門知識、服務、犯罪情資(尤其是有17個犯罪資料庫,可以提供各國員警重要資訊)
可以調查重大跨國犯罪,但無本地執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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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互助
型態:
- 引渡
- 協助他國訊問證人、實施搜索、轉交證物、送達文書
- 犯罪地國家請求犯人之本國追訴或處罰犯人
- 對外國刑事判決承認、執行
(狹義是2、廣義是包含1、2、最廣義是1234)
基本原則:
- 平等互惠:
訴訟權利、義務對等,雙方相互給予同樣的優惠和便利
- 相互尊重:
尊重國家主權統一和利益之類的
- 雙重犯罪:
在請求國語被請求國的雙方法律上,均認為構成犯罪的情況,才能提供司法互助(但可能會為了雙方定義雙重犯罪,錯失偵查良機)
- 或起訴或遣返:如果不把罪犯引渡遣返給請求引渡的國家,應將罪犯在本國起訴
- 特定性原則:
被請求國將嫌犯引渡給請求國後,該國只能審理引渡理由的罪行,不能予以額外制裁或政治迫害
定義:
不同法域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間,在訴訟或其他司法活動中,相互提供幫助或進行合作
我國法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4條第1項
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援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顯然採取狹義)
驅逐出國、強制出境
依國際習慣法論, 一個國家並無義務接納外國人入國,是否開放外國人進入國內,屬於主權事項,該國家有權自行決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12條規定:
- 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 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不能牴觸本公約所確認的其他權利)
- 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本國人的入境權不可以被任意剝奪,出境權原則上不受限制,但為了安全或其他因素得用法律限制之。而外國人之入境不受保障)
強制出境原因:(複習一下)
移民法36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其出國:
- 未經查驗入國
-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10日內出國):
- 入國後,發現有禁止入國情形
- 違反過夜停留有關應備文件、停留期間之規定
- 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 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違反移民署鎖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遵行之事項
- 於停留、居留期間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
- 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 有法定原因,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 有法定原因,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如果涉有刑事案件,要驅逐的10天之前應該要通知司法機關,如果沒有被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就可以強制驅逐出國)
(還要遵行正當法律程序,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果是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並應召開審查會)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原因:
兩岸條例18條:
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
- 未經許可入境
-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ex:發表武力統一言論的李姓學者)
- 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之公務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如果像是防非洲豬瘟,帶豬肉進來卻無力支付罰款的人也會被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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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交換
- 國際刑警組織:
各會員國的國家中央局之間設有安全的電子聯絡管道,國內調查人員只需要將請求傳送給自己國家的國家中央局,國家中央局就會幫你處理後續工作
- 國際其他組織(申根資訊系統等等)
流程:調查人員向國內窗口單位請求協助-國內窗口單位告訴國際組織的該國聯絡官-聯絡官在把請求傳給同一棟大樓的他國聯絡官-他國聯絡官再把請求傳到他的國家進行後續處理
(耗時耗經費,但是有很大的功能and價值)
- 直接式的雙邊國家聯絡
由該國派駐在外的直接代表當聯絡窗口,親自在當地進行交涉
- prum查詢系統
prum公約(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等國家簽的)締約國國內各聯絡點可以查詢其他締約國的DNA分析資料庫、指紋辨識系統、車籍資料系統等等。以科技界面取代人力,比較高效率and經費節省,但查詢結果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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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在台犯罪
外來人口定義:
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入境原因:
工作、移民、觀光、就學、結婚、探親怎麼面對外來人口犯罪對我國安全的威脅?
- 情報導向警政(讓情報融入到計畫擬定,才能預防及主動出擊。傳統重視快速偵查、近期重視預防)
- 國境人流管理(分為入國前、國境線上、入國後。入國前透過情資交換把關,在國境線上則是機場港口的查驗,入國後由外交部掌握護照簽證核發,移民署掌理停居留證件核發,及行使面談查察強制驅逐出國等職權)
強調國際協調合作重要性的範文:
冷戰結束後,傳統國家安全的定義,不再侷限於狹義的軍事、政治和外交衝突等國家安全議題,取而代之的是全球化所衍生的新安全議題。其範圍延伸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環境、移民、跨國犯罪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非傳統安全威脅具有明顯的跨國性特徵,不只是對單一國家構成安全威脅,也非憑藉國家一己之力可解決。
例如:大規模的移民造成區域及國家社會的動盪、傳染性疾病和病毒的擴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