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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 Coggle Diagram
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適用範圍
都市計畫工業區 :(基準容積240%以下)
2.科學園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科學事業為限)
配套作法: 由各園管理局自行辦理事業計畫審查、完成使用查核、建照使照核發,科技不參考政府編定工業區作法,研議權利義務移轉限制機制。
3.一般工業區(需符合要件: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具計畫管理機制)
配套作法:由直轄縣市政府審查、查核、核發+
1.完成使用前限制權利義務移轉
+
2.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產權移轉限制
1.政府編訂開發工業區(依產業創新條例規範的產業用地行業)
配套作法(管制措施)落實土地利用與政策獎勵公平正義
2.容積提升部分之建物產權移轉限制
完成使用後
五年內或回饋金未繳完者,容積增量建物產權移轉限制。
3.成立推動辦公室,專案輔導推動
經濟部工業局成力推動辦公室,協助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案追蹤列管,整合推動業務。
1.完成使用前限制權利義務移轉
避免炒作疑慮,
完成使用前
(取得使用執照和完成獎勵項目)不得將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4.產業園區回饋產業空間使用管理作業
獎勵涉及產業空間回饋,依產業創新條例§46
非都市計畫區:(具整體開發性質)計畫管制工業區為限
1.編定開發工業區
2.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發園區
獎勵條件
△F2 能源管理(5%)(先申請△F1後申請)
other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30%)
容積移轉獎勵(與前3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工業區法定容積50%)
△F1 新增投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