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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 Coggle Diagram
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條(第二原則)
兒童最佳利益
民法,法官在判斷主要照顧者時,應考慮:
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形、子女人數、子女意願
父母的年齡、經濟、照顧小孩的意願、父母品性
由社工的訪視報告,向法院提出具體的建議
第一條,關係到兒童的事物,不論是公部門、私部門pr法院
都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大方向)(不代表是唯一的考量)
最佳利益可以是一種權利
最佳利益可以是法規解釋的一種基本原則
做法規解釋時,須以兒童利益的方向去解釋
最佳利益可以是一種程序
程序正當性的建立,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
影響兒童最佳利益的評估:
如意願、人格發展
透過程序的落實,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第三條,有對兒童機構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和規則
第十二條(第四原則)
國家應尊重兒童意見
第一項
兒童有對自身事務表達意見的權利
可有表示意見的年齡為幾歲?
Ans 只要認知能力對該事物有理解即可
例:你想不想參加才藝班?
只要孩子能理解這句話的意思就該被考量
第二項
針對司法和行政程序,兒童有表示意見的重要性
通常和離婚爭取侵權or家庭暴力有關
也跟第六項的參與息息相關
是一種密切、有意義、持續的參與
唯有聽見兒童的聲音
才知道這些措施才有沒有歧視的問題
才知道甚麼是對他們最好的,符合最佳利益原則
才能理解他們在生存、發展上的需求
第二項(第一原則)
兒童不應該被歧視
不歧視原則
不分難民、非法入境的難民也算
不能因為膚色或國籍,使得小朋友在受教育時受到歧視
方法
媒體宣導
成立課業輔導班
加強其從父母身上學來的外語能力
第六條
生存及發展權
生命權
生存權(包含生命權)
消極
不侵害兒童生存權
積極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兒童生存權
例:降低傳染病
發展權
包含身體、心靈、道德上的發展
特別強調"參與"
讓兒童參與決策,參與相關活動
身心靈若能正常的發展,對兒童的生存權也會有十足的幫助
三權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