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B⼀般侵權⾏為-2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Coggle Diagram
B⼀般侵權⾏為-2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要件及法律效果
-
背於善良⾵俗
- 加害⼈無須對其⾏為背於善良⾵俗有所認識
- 侵害⾏為背於善良⾵俗即⾜以成⽴違法性
-
-
法律效果
- 回復原狀請求權
- 強制締約
- ⾮財產損害賠償(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案例
-
侵害他⼈債權
雙重買賣
:female-judge::skin-tone-3:上訴⼈如果明知被上訴⼈⼄已受所有權之移轉,乘其未經登記,唆使被上訴⼈甲更⾏移轉於⾃⼰⽽為登記,致被上訴⼈⼄受其損害,誠係故意以背於善良⾵俗之⽅法加損害於他⼈,依民法第⼀百⼋⼗四條第⼀項後段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然此係另⼀問題,究不得因此遽認上訴⼈所受之移轉為無效,
虛偽設定抵押權
:female-judge::skin-tone-3:債務⼈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與第三⼈通謀⽽為虛偽意思表⽰,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設定抵押權,債權⼈可依侵權⾏為之法則,請求「第三⼈」塗銷登記,亦可⾏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使之。
:female-judge::skin-tone-3:侵害債權之該第三⼈不能構成共同侵權⾏為,債權⼈如本於侵權⾏為訴請塗銷登記時,僅得向該第三⼈為之,債務⼈既⾮共同侵權⾏為⼈,⾃不得對其⼀併為此請求。
詐欺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與第92條
- 受詐欺⽽訂定買賣契約
-
企業權?
- 我國並未承認所謂企業權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不正競爭⾏ 為(特別是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
競合
- 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
-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為
- 營業秘密法
- 保護的利益:權利及其他利益
- 侵害⾏為:出於故意以背於善良⾵俗之⽅法加損害 於他⼈
- 規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