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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通論and
一般法律原則(2) - Coggle Diagram
行政法基本通論and
一般法律原則(2)
雙階理論
德國學者之理論:行政機關與受輔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
- 第一階段:雙階理論在第一階段係屬公權力行政,為公法關係。主管機關之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之性質。
- 第二階段:雙階理論第二階段中,行政機關與人民所締結者為私法契約,屬私經濟行政之私法關係。此雙方契約之爭議,屬民事訴訟之範圍。
我國司法實務:
釋字540(國民住宅)
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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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3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何種程度、範圍受司法審查,又何者屬於判斷餘地,釋字533號解釋理由書,羅列數點可資參酌:
- 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密度(科技、環保、醫藥、學識測驗等,應尊重原判斷/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應採較高審查密度)
- 原判斷之決策過程(機關首長單獨為之?合議機構做成?)
- 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有踐行?
-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上位規範?
- 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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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
分類
決定裁量and選擇裁量
- 決定裁量:選擇yes or no
- 選擇裁量:在多數選擇中選擇一個
ex:在20萬~100間決定要罰多少
個案裁量and一般裁量
- 個案裁量:針對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個案正義的實現)
- 一般裁量:訂定裁量基準的行政規則
讓相同的事得為相同處理
(平均正義的實現)
違法裁量(裁量瑕疵)
- 裁量濫用
(裁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參酌與事件無關的因素)
- 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消極怠於做成處分,或因執行任務之便宜,放棄法律效果的具體選擇)
- 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選擇的法律效果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 裁量萎縮又有認知錯誤情形
(因特殊事實關係,裁量縮減至零,但行政機關沒有意識到)
(若此情況發生,人民得提起課與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作為)
行政裁量意涵:
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法律就某種事實規定有數種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就其中選擇決定,即為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並非意味行政機關有完全的自由,仍須受到法的限制,裁量並沒有自由裁量,只有合義務性裁量
:check:不符合義務性之裁量,則有裁量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第4條: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結果除去請求權
意義:
人民因權利受公權力違法干涉,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將權利回復原狀(ex:私人之土地,被政府未經徵收程序闢成道路,請求政府回復至道路開闢前的狀態)要件:
- 需干涉人民權利
- 需為公權力之干涉
- 產生違法狀態
- 該違法狀態持續中
:check:針對行政處分-提課予義務訴訟
:check:針對事實行為-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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