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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權行為 - Coggle Diagram
A侵權行為
侵權⾏為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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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民法
債編
- ⼀般侵權⾏為:§184
- 特殊侵權⾏為:§185~191-3
其他各編
- §28:法人
- §149、150、152第2項(阻卻違法)
- §782(用水權)
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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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為
:book:
- 共同侵權⾏為:§185
- 公務員侵權⾏為責任:§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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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侵權⾏為
:book:
- 為他⼈⾏為負責:§187~189
- 物之危險實現:§190~191-3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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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
:book:
- ⼀般規定:§216~218-1
- 特殊規定:§192~195
時效與其他
:book: §197
- 第一項:時效兩年
- 第二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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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
- 部份特別法規範的侵權⾏為,調整歸責原則為無過失或過失推定
- 智慧財產權法所規範的侵權⾏為
- 懲罰性賠償
- 與民法侵權⾏為的適⽤關係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 過失責任:⾏為⼈的故意過失
- 判斷標準: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之注意
- 推定過失的危險責任::BOOK:§193-1~193-3
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無過失責任)
類型 :
- 公路法第64、65條
- 民⽤航空法第89-93條
- 核⼦損害賠償法第18條以下
- 產品、服務責任:消費者保護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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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其他關係
侵權⾏為與契約
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的異同
歸責原則
- 侵權⾏為:故意過失
- 契約:由當事⼈約定,或不同契約類型有不同注意義務, 法律未規定且當事⼈未約定,原則上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對第三⼈⾏為負責
- 侵權⾏為:§188ii(雇傭)
- 契約:§224(代理人)
舉證責任
- 侵權⾏為:主張對方侵權者舉證
- 契約:債務不履行者,舉證不可歸責事由
保護權益
- 侵權⾏為:
- §184i前段:權利
- §184i後段:權利以外之利益(如純粹經濟上損失)
- 契約債務不履行:權利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賠償範圍:能否請求慰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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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債權⼈因債務不履⾏致其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債務不履⾏之有關規定求償。惟如同時侵害債權⼈之⼈格權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者,依現⾏規定,僅得依據侵權⾏為之規定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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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explode:
- 侵權⾏為:§197i
- 因侵權⾏為所⽣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時起,⼆年間不⾏使⽽消滅,⾃有侵權⾏為時起,逾⼗年者亦同。
- 債務不履⾏的相關請求權時效:15年或其他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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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補償(⾮侵權⾏為賠償)
- 勞⼯職業災害補償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 強制汽⾞責任保險
- 犯罪被害⼈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