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管理一些重點
資訊技術之運用
現行國境管理核心系統
入出國自動通關查驗系統(E-gate)
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PIS)
國境人流管理
國境人流管理四大階段
入境後之停居留管理
入境前之身分檢查
必要時之強制驅逐出國手段
(移民法36條)
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辨識識別系統
引發問題
資安
技術
隱私權
民眾接受度
過分依賴
可能降低國境安檢人員之警戒心,導致有所疏忽
民眾接受度不高導致不易普及、不易發揮作用
有侵害隱私權及人權之疑慮,資料使用單位掌握過多資訊
全面數位化反而易遭駭客竄改、竊取資料
電腦儀器會有偏差或誤差可能,一但有誤差,便會降低民眾信任/造成危安漏洞
法令依據:入出國移民法91條
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與澳門居民於入境接受查驗及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保存20年)
人口販運
我國防治人口販運重點:4p
查緝起訴prosecution
保護protection
預防prevention
夥伴關係partnership
人口販運特色
以女性、小孩為主
(約80%為女性及女童)
低成本高獲利
跨國犯罪
國際相關防範法制內容
入境時之證照查驗
防治人口販運及婦女被剝削賣淫公約(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我國定義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條對人口販運之定義:
人口販運,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滿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困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送、藏匿、隱蔽、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意圖:
使人從事性交易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摘取他人器官
方法
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本人意願方法
行為
招募、買賣、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查驗內容-
是否為下列情形:
移民法第7條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禁止入國情形(罪罪恐護)
移民法第18條
外國人禁止入國情形(4護2曾3有病 最近無力謙虛)
移民法第6條
禁止國民出國法定情形(戶外行軍一起嫌棄經國)
移民法第21條
禁止外國人出國情形(司法、財稅、其他案件)
組織化
合法掩蓋非法
我國面對人口販運問題精進之處
司法程序冗長,對受害者是二度傷害
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不足
被害者之發現與認定不易,執法人員敏感度不足
專業人才不足
國土安全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
國家安全法
資恐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
相關理論
非傳統安全
文明衝突論
推拉理論
市場守護理論
跨國犯罪
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