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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移法- 強制出境事由 - Coggle Diagram
入移法-
強制出境事由
外國人
移民法36-1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未經查驗入國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移民法36-2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國。
入國後,發現有禁止入國事由(18條)
違反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19條)
擅離過夜住宿之場所(20條)
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與活動(29條)
於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31條)
違反移民署所定限制居住所或課以一定應遵守之事項(30條)
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外僑居留證(31條)
有積極或消極事由,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32條)
有積極或消極事由,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33條)
移民法31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
移民法32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回復我國國籍
取得我國國籍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出入國、居留、定居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受驅逐出國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移民法15
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禁止再入國事由
(但無戶籍國民很多都有雙重國籍,實務上36條比較好用)
未經許可入國
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
移民法13
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事由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大陸地區人民
兩岸條例18
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
未經許可入境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工作與活動
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社會安定之虞
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港澳居民
港澳條例14
進入台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
未經許可入境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