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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強制出境之正當法律程序 - Coggle Diagram
移民法-
強制出境之正當法律程序
移民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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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有刑事案件,通知司法機關)
移民署於知悉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10日內,應通知司法機關。
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審查會審查)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情形:
- 經法院於裁判時並宣告驅逐出境(保安處分)確定
- 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立即處分
-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兩岸條例18
大致都和移民法一樣
不經審查會審查情形只有:
- 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立即處分
-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少了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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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收容處分
(要關起來)
受暫予收容事由
- 受外國政府通緝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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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替代處分
(不用關起來)
:red_flag:得不暫予收容情形
- 未滿12歲以上之兒童
-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有危害生命之虞
-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兩個月
- 罹患傳染病
- 衰老或身心障礙
:red_flag:收容替代處分應遵守之事項
- 繳納保證金
- 定期至移民署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 定期接受訪視
- 隨時聯繫
(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得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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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異議程序
(移民法38-2)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民準用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
提出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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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調查
:check:異議有理由-撤銷或廢止收容處分
:green_cross:異議無理由-受理異議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異議書、移民署意見書、相關卷宗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