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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非給付不當得利-2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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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實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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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信託契約之受託⼈在法律上為信託財產之所有⼈,其就信託財產所為之⼀切處分⾏為完全有效,倘其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僅對委託⼈或受益⼈負契約責任⽽發⽣債務不履⾏之損害賠償問題,⾃無不當得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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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執⾏法院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經拍定⼈繳納價⾦,如該拍賣為無效,抵押權⼈對之即無⾏使抵押權優先受償之可⾔,其受領分配款,⾃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拍定⼈受損害,拍定⼈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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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
受利益
- 同給付型不當得利
- 無權占⽤他⼈之物:所受利益為「占有使⽤」本⾝
因侵害他⼈權益(⾮給付)⽽受利益,
致他⼈受損害
- 受益與受損需有直接性,所受利益係直接來⾃受損害者, ⽽⾮經由第三⼈財產。
- 不以實際受有損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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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者,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因⽽致他⼈受損害為要件。⼜在判斷是否該當上開不當得利之成⽴要件時,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若⽋缺法律上原因⽽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不當得利。
舉證責任
:female-judge::skin-tone-3:
-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損⼈),就不當得利成⽴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 惟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之受益⾮由於受損⼈之給付⾏為⽽來,⽽係因受益⼈之侵害事實⽽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權益內容⽽受利益,致他⼈受損害,⽋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為取得應歸屬他⼈權益內容之利益,⽽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不當得利。
:female-judge::skin-tone-3: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之「侵害⾏為」⽽來,必待受損⼈舉證後,受益⼈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