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規與政策之發展與現況

美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發展

臺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發展

教育法規

權益法規

1975年<殘障兒童教育法案>PL94-142(1983、1986)年修訂

1973年[復健法案]第504節,任何一個身心障礙者,皆不得被排除於社會參與或福利之外,亦不得遭受歧視

1990年修訂改名<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1997、2004)年修正

2001年[No Child Left Behind ActLeft Behind Act,NCLB]沒有一個孩子落後

1990年[美國障礙者法案]規定了身心障礙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

特教簡史

(一)啟蒙植基期

(二)實驗推廣期

(三)法制建置期

(四)蓬勃發展期

(五)精緻服務期

特教法發展史73年12月7訂定

身障類

資優類

民國73年11類訂定智能不足、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多重障礙、其他顯著障礙

民國86年12類新增自閉症、發展遲緩;修正智能障礙、嚴重情緒障礙

民國98年12類修正情緒行為障礙、其他障礙

民國102年13類新增腦性麻痺

一般能力優異

學術性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