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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 Coggle Diagram
交通法規
物證概論
交通肇事鑑定之觀念與要領
違規行為
因果關係
路權規定
安全因素
情節輕重
定性的肇事責任分類
全部責任
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次要責任
無責任
肇事主次因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 因素表示之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
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定量的肇事責任分類
浮動責任係數
易融入個人感情因素
調整的空間較大
固定責任係數
調整的空間較小
不易融入個人感情因素
交通事故物證之種類與特徵
附著物
沾(黏)附在事故主體車輛、被撞客體車輛、人體或其他物體表面能夠證明事故情況的物質等
譬如,油漆、油漬、血跡、人體組織、毛髮...等。
附著物的顏色往往比脫落部位的原始物質顏色淺或淡
物形小量微
一般存在或分佈於肇事主客體的接觸部位
只有噴濺或飛散性質的液體和物質,將沾附在接觸部位或遠離接觸部位
散落物
能夠證明事故情況的物品或物質等
譬如,落土、 油漆、油漬、損壞脫落的車輛零件部位、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及車輛裝 載物...等。
多散落在事故現場地面
有時被拋向路肩或邊溝內
vs非事故物
乾燥路面的事故散落物,因停留時間較短,表面塵土較少,一般比較新鮮
路面上的非事故物質,停留時間較長,表面塵土泥沙較多,外觀較陳舊
脫落的油漆,多數為細小顆粒或片狀
嚴重老化或局部修補塗裝部位的油漆塗層,因附著力較差,經強力撞擊後,可呈大片狀散落在現場
事故痕跡
肇事主體車輛、被撞客體車輛、傷亡人體、現場路面及其他物體表面形成的印跡等
譬如,輪胎煞車滑痕、輪胎印痕、水 痕、油痕、人體印痕、撞擊痕跡、擦刮痕跡、輾壓痕跡
種類
地面
痕跡
車體
痕跡
車輛與其他車輛、人員或物體之間發生碰撞或擦刮,在車輛的接觸部位將形成痕跡
種類
凹陷狀主體痕跡
車輛受到撞擊時,受力部位被擠壓凹陷,形成凹陷痕跡
孔洞狀痕跡
中空壁薄的物體
粉碎性痕跡
易損零件
平面擦刮痕跡
人體
痕跡
人員與肇事車輛接觸,將在體表或衣著表面形成痕跡
譬如,擦刮(拭)痕跡、輾壓痕跡等
其他痕跡
肇事車輛有時與路旁的建築物、電桿、護欄、安全島、號誌桿、緣石、樹木、橋樑或其他道路交通設施等發生碰撞或擦刮,在上述之相關承受體表面將形成痕跡
事故痕跡、物證之攝影概念
痕跡物證攝影的要求
1.迅速記錄現場痕跡物證
2.拍攝痕跡物證準確客觀
3.痕跡物證的拍攝內容與其他證據一致
肇事逃逸
跡證勘查
1.油漆片
原廠烤漆,或為重新烤漆修護
2.玻璃片或塑膠片
使用此種玻璃的車款
3.輪胎痕
新舊差別及使用程度
經常載重程度
行進方向
時速
輪距及軸距
4.油脂
5.土砂
6.創傷
肇事車輛撞擊的部位與程度
車輛行進方向
直接撞擊或擦撞
受撞擊之次數
7.碰撞痕與擦撞痕
8.載運物或其碎片
9.被害人之血液、毛髮、衣著、指紋
現場勘查之重點
2.現場訪問
1.實地勘查
(2)先靜觀,再動手
(3)先固定,再採集
(4)依程序採證,避免遺漏
(5)先用眼,再用鏡
(1)先觀察,後中心
3.現場分析
(1)心裡分析法
(2)辯證分析法
(3)邏輯推理法
跡證攝影
道路交通事故各類跡證攝影之標準作業方式
現場道路和環境攝影之標準作業方式
1.原則:由遠而近,分成遠景、中景、近景
2.若有見證人,應自見證人之視角進行拍攝
路面痕跡攝影之標準作業方式
1.依遠景、中景、近景之順序拍攝
2.多個相似跡證時,應給
予編號
3.需能呈現出路面痕跡之方向
車損情形攝影之標準作業方式
1.垂直拍攝
2.八方位角度拍攝(八大張)
3.使用可辨別其大小之
比例尺
4.車輛間車損
碰撞高度比對
5.注意光圈設定之大小
體傷攝影之標準作業方式
1.救傷前,先行攝影記錄
2.移動屍體前,宜先記錄傷亡者倒地之位置、方向、姿勢
3.第一張照片應記錄時間、地點、案由及拍攝者姓名
4.適當的打光
5.拍攝死傷者
衣服破損
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