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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監督與吹哨者倫理0612104黃品誠 - Coggle Diagram
CH12 監督與吹哨者倫理0612104黃品誠
吹哨者p322
內部(將公司不當興為透過適當管道反映給高層)
外部(向政府相關部門舉發、訴諸媒體、向法院提出訴訟)
吹哨者恐慌p236
不知道該信任誰或向甚麼單位來求助
感覺自己沒有能力帶來改變
害怕被視為不忠、神經病等有缺陷的人格特質
害怕相關但為置之不理
個人家庭隱私不易保持
害怕傷害相關人士
害怕受到企業報復失去工作
吹哨者保護法
日本
勞動基準法
英國
《公益揭露法》
吹哨者若因揭弊權益受損可向勞工法庭提起訴訟
美國
避免受到不當人士措施報復
以民事或刑事鼓勵企業內部員工主動揭發企業不法
<Lloyd-La Follette 法案>
台灣
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委託外部獨立機構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錯成、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
檢舉人之保護與獎勵措施
吹哨者倫理p323
吹哨者倫理
有倫理
員工可明確指出可能傷害,應報導並說明他的道德考量
員工主管無作為,員工從低層逐漸反應至董事會
公司決策會違反法律或造成社會大眾嚴重傷害時揭發事實
有足夠證據顯示公司運作、產品、決策使大眾或使用者暴露於非常大的危險中
有充分理由相信揭發對社會大眾不利的事情會帶來一定的改變
沒倫理
執行個人對公司的報仇
動機出發點不在於社會公益
允許揭發弊端條件
將顧慮報告上司卻無得到滿意答覆,組織內無其他管道申訴檢舉
以有實際證據足夠大眾信服,證實員工正確而公司政策不正確
弊端對公眾造成重大損傷
司政策不正確
弊端對公眾造成重大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