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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 Coggle Diagram
行政救濟
請求課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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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5-1
(怠為處分之訴)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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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暫時權利保護
(聲請停止執行)
訴願法93(申請)
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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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人訴訟
尚未做成處分
提給付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受到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對於該違法之不利處分,若主管機關尚未作成時,鄰地所有人,得對於該尚未作成之處分,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8-1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給付包括作為、不作為、容忍。可以為財產上給付,也可以為非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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