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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給付不當得利-4請求權之排除 - Coggle Diagram
B給付不當得利-4請求權之排除
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
:BOOK:§180: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者,不得請求返還:
- ⼀、給付係履⾏道德上之義務者。
- ⼆、債務⼈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為給付者。
- 三、因清償債務⽽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 務者。
- 四、因不法之原因⽽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 領⼈⼀⽅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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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係履⾏道德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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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履⾏道德上之義務的贈與
:female-judge::skin-tone-3:「履⾏道德上義務⽽為贈與」,受贈⼈受領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不成⽴不當得利;反之,「給付係履⾏道德上義務」者,受領⼈則係本無法律上原因,因民法第⼀百⼋⼗條第⼀款之特別規定,使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履⾏道德上義務⽽為贈與」受贈⼈對贈與⼈有民法第四百⼗六條、四百⼗七條所規定之不義⾏為時,贈與⼈得撤銷其贈與,並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四百⼗九條);在「給付係履⾏道德上義務」者,則無上開贈與規定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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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償債務⽽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 須無債務存在
- 須因清償債務⽽為給付
- 須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female-judge::skin-tone-3:民法第⼀百⼋⼗條第三款所謂之⾮債清償,須債務⼈所為給付,出於任意為之者,始⾜當之。若因避免強制執⾏或為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為給付者,雖於給付時,明知債務不存在,仍⾮不得請求返還
:female-judge::skin-tone-3: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百四⼗四條第⼀項規定,債務⼈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主義,債務⼈僅因⽽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使此項抗辯權,表⽰拒絕給付,債權⼈之請求權利因⽽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即無給付之義務,嗣後如因法院之強制執⾏⽽為給付,因⾮基於債務⼈任意為之,依民法第⼀百⼋⼗條第三款規定之反⾯解釋,債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返還。
:female-judge::skin-tone-3:當得利之受領⼈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百⼋⼗⼆條第⼆項定有明⽂。所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係以受領⼈依其對必要。當得利之受領⼈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百⼋⼗⼆條第⼆項定有明⽂。所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係以受領⼈依其對事實認識及法律上判斷知其⽋缺保有所受利益之正當依據時,既為已⾜,不以確實瞭解整個法律關係為必要。
:female-judge::skin-tone-3:該條款所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係指原無債務⽽直接及確定之故意認為有債務⽽為給付者⽽⾔。⾄於原無債務⽽誤以為有債務者,縱其誤認係出於過失或重⼤過失,亦⾮明知⽽⾮債清償,仍無該條款之適⽤。
因不法之原因⽽為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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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定義:
- 終局性的財貨移轉,不包括交付⽀票或債務拘束等尚未終局完成的財貨變動
- 侵害應歸屬他⼈的權益所產⽣之增益,並⾮「給付」
- 賭債與不法原因之給付:賭債⾮債
:female-judge::skin-tone-3:本條第四款之規範⽬的,係認當事⼈從事不法⾏為,乃將⾃⼰置於法律秩序以外,無予保護之必要,故該款所稱之「給付」,係指本於受損⼈之意思所為財產之給與,且當事⼈給付⽬的,在使受領者終局保有此項財產給與者⽽⾔,⾄債務之負擔仍在給付之前階段,尚不得謂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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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之原因」:違背公序良俗與違反強⾏規定
- 違反強⾏規定,僅違反⾏政取締規定不包括在內。
- 違反公序良俗
- 侵權⾏為的「不法性」與不當得利法上給付的「不法」原因並⾮同⼀。
- 詐欺⾏為⼈為遂⾏詐欺⾏為所⾃為的給付,是否具有不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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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不法原因⽽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對概括繼承⼈亦適⽤
- 民法第183條不適⽤
適⽤範圍
:female-judge::skin-tone-3:不再援⽤!
為⾏使基於侵權⾏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主張⾃⼰不法之情事時,例如擬⽤⾦錢⼒量,使考試院舉⾏之考試發⽣不正確之結果,⽽受他⼈詐欺者,是其為此不法之⽬的所⽀出之⾦錢,則應適⽤民法第⼀百⼋⼗條第四款前段之規定,認為不得請求賠償。
王澤鑑⽼師:
- 判例中所稱之「適⽤」應為「類推適⽤」
- 賄款尚未⾄公務員⼿即遭詐騙,⾏賄⼈是否對公務員為「給付」
民法第180條第4款本⽂是否類推適⽤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債權⾏為與物權⾏為均因背於公序良俗或違反強⾏規定 ⽽無效時,給付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應類推適 ⽤民法第180條第4款。
- 租賃或使⽤借貸上的不法原因給付:類推適⽤民法第180 條第4款本⽂規定應限於租賃或使⽤借貸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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