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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 農地變更 - Coggle Diagram
農發條例
農地承受
農發$37: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農發$38:不課徵遺產稅
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農發$33:承受農地條件
農發$34:農民團體、農企、農業研究機構
農發$38-1
農發$39: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農發條例施行細則$15: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農地變更
農發$10:變更
農發$12:變更回饋金
農發條例$9、$9-1:土地重劃、區段徵收
農發$16:農地分割
農地租賃
農發$20:三七五
農發$21:土地租賃、契約
農發$22:租賃收回
違規處罰
農發$31:依據區域計畫法
農發$32:違規聯合取締小組
罰則
農發$69: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發$70: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規劃設計
農發$8: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劃定;至少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
農業設施
農發$8-1:無固定基礎、固定基礎、申請建照
農舍
農發$18:民89/1/4
處理廠、工廠
農發$19:普查建立資料庫、地下水監控系統
農地變更
水利法
施行細則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0-$26
第4章使用地變更編定:$27-$5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區域計畫法
施行細則
農業發展條例
施行細則
森林法
施行細則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