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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A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與私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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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 物權⾏為無因性
-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 不當得利與占有回復請求權的競合
功能
規範私法上無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
- 矯正⽋缺法律關係(契約不成⽴、無效或被撤銷)的財 貨移轉
- 保護財貨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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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
:BOOK:
- 要件
- 積極要件:民法第179條
- 消極要件:民法第180條
- 效果
- 返還客體:民法第181條
- 返還範圍:民法第182條
- 無償受讓⼈之返還責任:民法第183條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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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
-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有⽬的及有意識之給付⽽發⽣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為(受損⼈、受益⼈、第三⼈之⾏為)或法律規定所成⽴之不當得利。
-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即以侵害⾏為取得應歸屬他⼈權益內容的利益,⽽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不當得利
:female-judge::skin-tone-3:
-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損⼈),就不當得利成⽴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之受益⾮由於受損⼈之給付⾏為⽽來,⽽係因受益⼈之侵害事實⽽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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