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懸賞廣告 - Coggle Diagram
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
-
-
:BOOK:§165-2:
-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決定⽅法評定之。
-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及應徵⼈有拘束⼒。
-
:fountain_pen:立法理由:
- 「對於不知有廣告⽽完成該⾏為之⼈,亦同」移列為第四項,並將「亦同」修正為「準⽤之」,以明⽰本法採取契約說之旨。
- 不知有廣告⽽完成廣告所定⾏為之⼈,因不知要約之存在,原無從成⽴契約。惟因懸賞廣告之特性,亦應使其有受領報酬之權利。
懸賞廣告契約之成⽴
-
承諾
- ⼀定⾏為之完成時(民法第161條)
- 對不知有廣告⽽完成廣告所定⾏為之準⽤
- 限制⾏為能⼒⼈的承諾(§79)
- 無⾏為能⼒⼈的報酬請求權?
法律效果
報酬請求權
- :BOOK:§805:廣告時未確定者,解釋上不得低於拾得疑失物之報酬
- §164II
-
:BOOK:§164: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定⾏為之⼈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對於完成該⾏為之⼈,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數⼈先後分別完成前項⾏為時,由最先完成該⾏為之⼈,取得報酬請求權;數⼈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為時,由⾏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前項情形,廣告⼈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完成廣告所定⾏為之⼈,準⽤之。
-
撤回
:BOOK:§165:
-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證明⾏為⼈不能完成其⾏為外,對於⾏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 廣告定有完成⾏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拋棄其撤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