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第2項
舉證責任倒置或獨⽴侵權⾏為類型
保護客體
權利及權利以外的利益
違反保護他⼈的法律
保護
👩🏼⚖️所謂保護他⼈之法律,係指保護他⼈為⽬的之法律,亦即⼀般防⽌危害他⼈權益或禁⽌侵害他⼈權益之法律。
他人
👩🏼⚖️係指保護他⼈為⽬的之法律,即指任何以保護個⼈或特定範圍之⼈為⽬的之法律⽽⾔,如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為⽬的之法律則不包括在內。
案例
- 刑法
- 保護財產法益與⾏為⾃由法益的規定
- 刑法第349條的贓物罪是否為保護他⼈之法律?
- 道路交通法規
- 其他法律:勞動法規與各類⾏政管制法規
保護他⼈法律:保護範圍
⼈的保護範圍
物的保護範圍
👩🏼⚖️均為保護他⼈為⽬的之法律,彼等應負誠實履⾏義務,不得違反,如有違反⽽造成建築改良物之損害,對建築改良物所有⼈,難謂⽏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王澤鑑⽼師
- 建物本⾝瑕疵所減少的價值與公共危險無關,並⾮刑法第 193條保護的法益
- 交易安全注意義務不在於保護純粹經濟損失
- 最⾼法院的⾒解將掏空物的瑕疵擔保規定
違法性及違法阻卻
過失推定
- 仍屬過失責任
- 對違反法律及法益侵害有過失
👩🏼⚖️凡違反以保護他⼈權益為⽬的之法律,致⽣損害於他⼈,即推定為有過失,若損害與違反保護他⼈法律之⾏為間復具有因果關係,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如主張其無過失,依舉證責任倒置(轉換)之原則,應由加害⼈舉證證明,以減輕被害⼈之舉證責任。
純粹經濟上損失
- ⾮因權利受侵害⽽產⽣之經濟或財產損失
- 特⾊
- ⼈與責任範圍的不確定
- 態樣: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
- 保護依據
- 契約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民法第184條第2項
👩🏼⚖️然債權係屬於對特定⼈之權利,為相對性之權利,如均將之納⼊前開條⽂之權利範圍,對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活動均有不利之影響,
債權應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前段之保護?
間接侵害發⽣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間接侵害發⽣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 原則:受間接侵害的第三⼈就其所遭受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對加害⼈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 特殊情形:移轉性損失,⼈或責任範圍確定時
- 民法第192條
- 被害⼈之親屬看護
- 為看護之親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 被害⼈:受有相當於僱⽤看護的損害
在我國創設營業權的必要性?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解釋
故意的限制解釋
- 包括間接故意
- 針對利益侵害的故意即⾜
- 不需要認識其⾏為係背於善良⾵俗
- 專⾨職業者之輕率⾏為應視為故意
善良⾵俗的功能性解釋
- 尊重市場競爭機制 - 類型化
- 保護範圍原則上不及於間接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