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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成⽴⽅式, 要約 (要約之消滅, 要約之成⽴、⽣效與撤回, 要約之拘束力, 比較, :book:消保法§22企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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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要約之消滅
超過要約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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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間
:book:
- §156:對話為要約者,⾮⽴時承諾,即失其拘束⼒。
- §157:⾮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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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之成⽴、⽣效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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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62
-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按其傳達⽅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可得⽽知者,相對⼈應向要約⼈即發遲到之通知。
- 相對⼈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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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要約之引誘
標賣
:!::female-judge::skin-tone-3:標賣⼈無以之為要約之意思,應解為要約之引誘,但標賣之表⽰,如明⽰與出價最⾼之投標⼈訂約者,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
:female-judge::skin-tone-3:惟強制執⾏法關於不動產以投標⽅法之拍賣,已於第九⼗條規定:投標⼈願出之最⾼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額最
⾼者為得標⼈。故應認對於不動產所為標賣之真意,係要約之引誘,應買⼈之投標,始為要約。
:female-judge::skin-tone-3:
- 拍賣:各應買⼈均得知悉他⼈之條件⽽有再⾏提出條件之機會,為要約之引誘;
- 標賣:各投標⼈均不知悉他⼈之條件⽽無再⾏提出條件之機會,應解釋標賣⼈之意思定之。
- 依表意⼈之表⽰
- 表意⼈未為表⽰:
- :book: §154II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當事⼈意思的解釋,是否注重相對⼈特質、表⽰內容、要約對象多寡、當事⼈協商過程與交易慣
:fire:是的話是引誘
:book:消保法§22企業廣告: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後,應確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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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消保法§22現物要約:
- 未經消費者要約⽽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 前項物品之寄送⼈,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逾 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個⽉未經消費者表⽰承諾,⽽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 所⽀出之必要費⽤。
承諾
承諾⼈撤回承諾
:book:§162:
-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按其傳達⽅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可得⽽知者,相對⼈應向要約⼈即發遲到之通知。
- 相對⼈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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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實現
:book:§161:
-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
- 前項規定,於要約⼈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之。
「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 是意思表⽰還是意思實現?
- 是否應有承諾意思?承諾意思之實現?
- 承諾意思有瑕疵或⽋缺
意思表示和致
:book:§153:
- 當事⼈互相表⽰意思⼀致者,無論其為明⽰或默⽰,契約即為成⽴。
- 當事⼈對於必要之點,意思⼀致,⽽對於⾮必要之點,未經表⽰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關於該⾮必要之點,當事⼈意思不⼀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必要之點:契約要素
- ⾮必要之點:契約之常素及偶素
- 合意:經由客觀解釋當事⼈表⽰內容⼀致
- 經表⽰之⾮必要之點:
亦需當事⼈互相表⽰意思⼀致
- 未經表⽰之⾮必要之點意思不⼀致時:
契約解釋與契約漏洞填補
- 隱藏不合意:
意思表⽰內容不⼀致,契約不成⽴
- 意思表⽰內容錯誤:
僅⼀⽅的意思與表⽰不⼀致,依意思表⽰之錯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