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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契約類型, ⼀時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典型契約與⾮典型契約,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諾成契約及要物契約,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 Coggle…
債權契約類型
預約與本約
:female-judge::skin-tone-3:預約權利⼈僅得請求對⽅履⾏訂⽴本約之義務,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買賣預約,⾮不得就標的物及價⾦之範圍先為擬定,作為將來訂⽴本約之張本,但不能因此即認買賣本約業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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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契約與無因契約
:female-judge::skin-tone-2:最⾼法院88年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
- 要因契約:買賣、消費借貸 等債權契約
- 不要因契約:處分⾏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指⽰證券、票據行為。
- 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由原則,⼀⽅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屬無因⾏為。
⽚務契約與雙務契約
區別實益
有無同時履⾏抗辯與危險負擔等規定
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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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負擔
:book:
- §266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267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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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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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契約
:female-judge::skin-tone-2:最⾼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號判決
繼續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之⼀⽅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法定終⽌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契約之債務⼈,債權⼈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故得類推適⽤§254-§256之規定,許其終⽌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263準⽤§258規定,向他⽅當事⼈以意思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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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
- 契約終⽌:無溯及效⼒。
- 終⽌前所為給付具有法律上原因。
- 契約終⽌後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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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契約與⾮典型契約
非典型契約(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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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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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典型契約附其他種類之從給付:
雙方負主給付義務外,一方負其他類型之從給付義務-吸收說
- 類型結合契約:
一方負數個不同類型的給付義務-結合說
- 混⾎契約:
雙方負之給付義務屬不同契約類型-結合說
- 類型融合契約(狹義混合契約):
一個契約飽含之構成部分屬不同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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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最⾼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作之完成,買賣關係著重在財產權
之移轉。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之真意釋之。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凡⼯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典型契約(有名契約)
類型
- 任意規定:補充當事⼈約定不備之處
- 強⾏規定:規制當事⼈之契約內容,保護當事人
- 契約的定性:契約類型是以已存在之事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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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法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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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book:
- §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年者,應以字據訂⽴之,未以 字據訂⽴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730:終⾝定期⾦契約之訂⽴,應以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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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66-1:
-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 的者,應由公證⼈作成公證書。
-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已合意為不動產物 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question:立法理由:
- 不動產物權具有⾼度經濟價值,訂⽴契約不宜輕率
- 當事⼈間合意訂⽴契約,雖未經公證,惟當事⼈間如已有變動物權之合意,並已向地政機關完成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則已⽣物權變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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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契約及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意思表⽰合致+標的物之交付
:book:
[使用借貸]
- §464:稱使⽤借貸者,謂當事⼈⼀⽅以物交付他⽅,⽽約定他⽅於 無償使⽤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465-1:使⽤借貸預約成⽴後,預約貸與⼈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 ⽤⼈已請求履⾏預約⽽預約貸與⼈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消費借貸]
- §474I: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移轉⾦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約定他⽅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
- §474-1: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 事⼈之⼀⽅於預約成⽴後,成為無⽀付能⼒者,預約貸與⼈ 得撤銷其預約。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四 百六⼗五條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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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區分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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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撤銷權的⾏使
:book:§244 I、II
:
- 債務⼈所為之無償⾏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債務⼈所為之有償⾏為,於⾏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之權利者,以受益⼈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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