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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類型 - Coggle Diagram
濫用職權罪類型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物罪
公有:公家所有之財務包括購入 他人贈送或互換之物
公用:只要供公務使用即屬之
侵占:公務員將自己元保管或持有他人之物變成己有
竊取:公務員將原為他人所保管或持有之物竊取變為己有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冒領補助費,冒領加班費,第一個案例:工程員有材質要送驗要到外縣市出差三天,結果當天來回,詐領八天浮報。
藉勢徵募財物罪
警察勒索當事人,不給錢就要陷害他讓當事人害怕。跟要求賄賂罪的差別,勒索找一個理由讓人害怕,要求賄賂罪是跟對方對價。
違法徵收罪
違法徵收罪:刑法129條汐止廖學廣圖利國庫 一年以上7年以下
貪汙治罪條例:<意圖得利> ..多一個主觀犯意罪比較重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公有器材財物罪
遺失物交給警察局保管,員警竊取遺失物占為己有
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浮報價額或數量:將實際之價額或數量故意提高以少報多。
收取回扣:將應付之建築工料費或購辦物品之原應支付價款內與對方約定打折後付款,價款留為私用
其他舞弊:不准大陸貨..用大陸貨冒充真品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抑留不發:職務上不發課扣下來..沒有主觀意圖自己得利刑法129條
如果有主觀犯意..意圖得利 貪污條例罪比較重
包庇罪
包庇不為舉發知悉他人貪污有據而消極不為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