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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債務⼈之債 - Coggle Diagram
多數債務⼈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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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
- 可分之債:民法第271
- 不可分之債:民法第2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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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293:
- 數⼈有同⼀債權,⽽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僅得請 求向債權⼈全體為給付,債務⼈亦僅得向債權⼈全體為 給付。
-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中之⼀⼈與債務⼈間所⽣之事項,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不⽣效⼒。
- 債權⼈相互間,準⽤第⼆百九⼗⼀條之規定。
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282條
對外效力
完全絕對效⼒事項
:BOOK:
- 民法第274條:因連帶債務⼈中之⼀⼈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亦同免其責任。
- 民法第275條:連帶債務⼈中之⼀⼈受確定判決,⽽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之個⼈關係者,為他債務⼈之利益,亦⽣效⼒。
- 民法第278條:債權⼈對於連帶債務⼈中之⼀⼈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之利益,亦⽣效⼒。
限制絕對效⼒事項
:BOOK:
- 民法第276條第1項:
債權⼈向連帶債務⼈中之⼀⼈免除債務,⽽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者,除該債務⼈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仍不免其責任。
- 民法第276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中之⼀⼈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之。
- 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中之⼀⼈,對於債權⼈有債權者,他債務⼈以該債務⼈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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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之成⽴
:BOOK:§272:
- 數⼈負同⼀債務,明⽰對於債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 無前項之明⽰時,連帶債務之成⽴,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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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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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le-judge::skin-tone-3:⾃免責時起之利息。此求償權係固有之請求權,與同條第⼆項所定於求償範圍內所承受之債權⼈權利併存。前者,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免責⾏為⽣效⽇起算;後者,仍保持其原有性質
不真正連帶債務
:female-judge::skin-tone-3: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乃多數債務⼈就同⼀內容之給付,各負全部履⾏之義務,⽽因⼀債務⼈之履⾏,則全體債務消滅之債務。民法上雖無明⽂規定不真正連帶債務,但通說則於連帶債務之外,承認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存在。查訴外⼈廖鵬⾶、第⼀審共同被告謝照世因過失,共同不法侵害訴外⼈王有⽥、蔣桂⾹之權利,依民法第⼀百⼋⼗五條第⼀項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百⼋⼗⼋條第⼀項前段規定,上訴⼈對於其所僱⽤之廖鵬⾶之侵權⾏為,應與廖鵬⾶對王有⽥、蔣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對於其所僱⽤之謝照世之侵權⾏為,則應與謝照世對王有⽥、蔣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與被上訴⼈間則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祇有單⼀之⽬的,各債務⼈間無主觀之關聯,⽽連帶債務則有共同之⽬的,債務⼈間發⽣主觀的關聯,⼆者不同,故連帶債務之有關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當然適⽤。就不真正連帶債務⼈與債權⼈間之外部關係⽽⾔,債權⼈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或數⼈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部之請求。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民法第218條之1讓與請求權
民法第218條之1:
-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之請求權。
- 第⼆百六⼗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之。
:female-judge::skin-tone-3: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基於不同之發⽣原因,對於債權⼈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原則上因⼀債務⼈之完全履⾏,他債務⼈因債權⼈之⽬的達到⽽同免向債權⼈給付之責任。⼜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之請求權,民法第⼆百⼗⼋條之⼀第⼀項定有明⽂。故因債務不履⾏與侵權⾏為競合⽽致債權⼈之物或權利喪失或損害所⽣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不履⾏債務⼈對債權⼈賠償後,侵權⾏為⼈雖對債權⼈免其給付責任,惟於不履⾏債務⼈得⾏使讓與請求權範圍內,侵權⾏為⼈之債務仍不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