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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 Coggle Diagram
刑法分則
妨礙電腦使用之犯罪
無故侵入電腦設備罪
358
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毀損他人電磁紀錄罪
359
無故
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
360
無故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處罰 :star:
361
對於
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告訴乃論
363
358-360,須告訴乃論
製作妨害電腦使用之電腦程式罪
362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而
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
普通侵占罪 :star:
335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
意圖
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
自己持有
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未必故意不屬之(無所有意圖)
客觀構成要件
自己持有
實務
須基於合法持有
:star:
他人之物
不含權利
金錢或其他非替代物
易混同
實務:
不以動產為限
個別特定的物
侵占
單純的主觀意念變更,如僅在主觀上從持有的意思改為所有的意思,尚不足以構成侵占
顯露說
:star:
侵占行為必須在
客觀上對外明確顯露出
對他人動產的
所有意願
如對物的加工、食用、販賣
解讀上具多重意義的舉止,無法顯露
行為
侵占
變「持有」為「所有」
如
拒不交還、變賣、贈與
客觀上須可見行為人欲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概說
法益保護
所有權
vs竊盜
前者為已持有支配該物
後者未持有或已持有但有持有狀態更強烈之人
準用
於
直系血親
、
配偶
或
同財共居親屬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
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
或
其他五親等內血親
或
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
告訴乃論
公務公益侵占罪
336 I
對於
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
業務侵占罪
336 II
對於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
侵占遺失物罪
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持有較為鬆弛,仍屬他人持有
不罰未遂
33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
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
詐術
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
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客觀構成要件
行使詐術
傳遞一項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且該資訊
對他人的決定能發生作用
針對現在或過去之事實
預測未來或價值判斷,難認有詐術
如因行為人
本身的因素而誤信
,
非詐術之行使
誤信以一千買到的勞力士為真品
可為明示欺騙,亦可為默示欺騙
若為不作為行使詐術
須具
保證人地位
始有說明義務
單純契約關係無無法創設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可於契約要求,或依契約性質判斷
如律師、投顧
匯款、記帳錯誤而提領 :red_cross:
相對人陷於錯誤
有思想能力之人
,始有錯誤之問題
心神喪失或幼童,難為本罪客體
懷疑不能排除錯誤
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財產處分
vs其他財產犯罪
財產利益變動是出於相對人之
自由意志決定
法律上與事實上處分
不以被詐欺者所有之財產為限
vs詐術性竊盜
前者仍為使用者自願交出
後者乃持有關係鬆弛而竊之
欠缺市場交易價值之
國家制裁,非本罪客體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或有利益
不問相對人是否有財產上損害
因果關係
店員找錯錢而不告知 :question:
詐欺罪之詐欺須在前,故不成立詐欺
甲持玩具槍搶劫 :question:
雖為詐欺,但已達相對人不能抗拒,故為強盜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未必故意即可
三角詐欺
受騙人與損失人不同
常出現於侵害法人財產
受騙人
董事
損失人
法人
受騙人與損失人具
貼近關係
受騙人在詐術前已立於
保護或照顧他人財產之地位
財產受損人已向受騙人授權或指示如何照顧財產的情形,而受騙人有意識地逾越此授權或指示,不成立詐欺
記得參考課本134知之歸責
對機器、電腦等設備之詐欺
收費設備詐欺罪
客體
收費設備
販賣機、悠遊卡
行為
以
不正方法
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正方法乃
類似詐欺
,若毀損設備而竊取商品,不屬之
339-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
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客體
自動付款設備
提款機、兌幣機
行為
以
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使用他人提款卡盜領 :question:
竊盜
利用電腦瑕疵 :check:
339-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腦相關設備詐欺罪 :star:
339-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
虛偽資料
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乘機詐欺罪(準詐欺罪)
34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乘
未滿十八歲
人之
知慮淺薄
,或乘人
精神障礙
、
心智缺陷
而致其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需使用詐術 :!:
概說
保護法益
財產利益
加重詐欺罪 :star:
339-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
或
公務員
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以多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重利罪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超越法定利率,非當然屬之
重利不含非物質利益
如:性交
未涵蓋使第三人獲利之情形
344
乘他人
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
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
及其他與
借貸相關之費用
。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不屬之
含外國金錢
加重重利罪 :star:
344-1
以
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急迫,須理性第三人認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毀棄損害罪
毀損罪
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或致令不堪用
致令不堪用
功能性
毀損
損壞
實體性
毀損
毀損文書罪
352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353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
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毀損債權罪
356
債務人於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
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詐術損害財產罪 :star:
355
意圖損害他人
,
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擄人勒贖罪
348
意圖勒贖而擄人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
致人於死
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
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
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
者,
減輕其刑
;
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
者,
得減輕其刑
。
準擄人勒贖罪
348-1
擄人後意圖勒贖
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意圖勒贖而擄人
必須具備利用他人對人質的擔憂來勒索的意圖
擄人與勒贖須有時間與功能之關聯性
穩定的中間狀態
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之情狀,須有穩定的中間狀態
若狹持之行為與獲取財產之目的,皆出於單一強制手段,即無穩定的中間狀態
加重結果須出於擄人行為的危險
勒索須於狹持中
若狹持已結束,或根本無擄人,不成立本罪
實務認為,本罪
被擄人與被勒贖人可為同一人
背信罪 :star:
342
為他人處理事務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
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身分犯
如公司董事、銀行經理、破產管理人
有
照顧他人財產
的義務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