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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 保護利益, 小孩子, 精神病患, 因果 - Coggle Diagram
刑法總論
目的
維護法益
國家
內部侵害(公務員收賄圖利)
【§121(藉職務之便收受賄賂)】
【§122(違背職務以收受賄賂)】
【§131(公務員圖利罪)】
外部侵害(妨礙司法)
個人
自由
身體【§302(妨害行動自由罪)】
精神【§304(強制罪)】
財產(非情節嚴重者應適用民法)
損壞【§354(毀損罪)】
移轉【§320(竊盜罪)】
生命身體
【§277(傷害罪)】
【§271(殺人罪)】
人際關係
外部
名譽【§309(公然侮辱罪】
內部
隱私
【§306(侵入住宅罪)】
【§310(誹謗罪)】
社會
信用恐慌(破壞金融秩序)
【§195(偽造貨幣罪)】
【§201(偽造有價證券罪)】
【§206偽造度量衡罪】
【§210(偽造文書罪)】
道德恐慌
【§234(公然猥褻罪)】
【§266(賭博罪)】
生命身體恐慌
【§173(放火罪)】
成罪要素
行為
故意
行為當下知其所為
知其行為可能結果
結果
保護利益
可推翻
小孩子
小天使(識別能力)不足
可推翻
精神病患
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