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
巡邏
概念
警察勤務條例
11
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特性
攻勢巡邏
快速反應
無所不在
提高犯罪者作案風險的感受
打擊犯罪最主要的技巧
警察在任何時段與地點,高機率地出現
易侵人權
受排斥
執勤時盤詰質問、攔停拍捜、實地審訊犯嫌
可能與犯罪預防的需求相違
類型
依使用工具區分
依行進路線區分
依穿著服裝區分
依人員編組區分
依執行層次區分
機車巡邏
汽車巡邏
船艇巡邏
步巡
空中巡邏
腳踏車巡
定線巡邏
亂線巡邏
明的巡邏
暗的巡邏
明暗相間之巡邏
雙人以上巡邏
單人巡邏
第二層巡邏網
第三層巡邏網
第一層巡邏網
派出所員警巡邏
偵查、警備隊員巡邏
保安、交通、刑警、婦幼、少年隊員巡邏
依巡邏發動方式區分
先發式(預警式)巡邏
指導性巡邏
隱密性巡邏
反應式巡邏
規劃有正常的巡邏勤務
有狀況時,也須反應到事故現場
由警察所發動之巡邏勤務
只有民眾請求服務或報案時,才派巡邏人員前往處理
平時在指定地點待命
不主動巡視巡邏區
較具先發性,可把未確定用途之時間運用在特定的活動上
指導巡邏員警要做什麼,而非由巡邏員警隨機自行選擇
如實施逮捕、拘提、街頭盤查、或教育民眾有關犯罪預防的知識
警察穿著便服,使用無警察標記的交通工具,混入某些環境中工作
通常把注意焦點集中在特定區域、犯罪
喬扮成誘餌以期被害然後逮捕罪犯,或尋找、跟蹤嫌犯
對於犯罪率的影響並不大
通常普遍受到警察機構的青睞
某些社區中反而引誘民眾犯罪
實驗
堪薩斯市預防巡邏實驗
較快反應時間實驗
現場盤查
徒步巡邏
檢討
結果
分為三組
啟示
以不同警力巡邏,觀察犯罪率
較快反應時間,不見得能逮捕更多的罪犯
絕大多數的民眾呼叫警察是為了秩序維護或服務
民眾與警察深信,如果警察能較快到達犯罪現場, 將能逮捕更多的罪犯
呼叫當中,75%是「事後發現」或「冷的犯罪」的犯罪案件
機動警力成效不彰,缺乏接觸而不受歡迎
教育民眾如何迅速報案,也比增加機動警力更為經濟有效
步巡慢但踏實,而可加強警民關係,提高民眾支持參與,預防犯罪
只要謙恭有禮並說明盤查的理由,通常並不會引起民眾負面觀感
除非警察的出現且有所作為(如現場盤查),否則民眾與歹徒並無法肯定警察的存在
執行盤查最頻繁的區域,其犯罪率降低
預警(先發)組
控制組
反應組
無預防巡邏勤務
無電話時,則在勤務區外巡邏
只有在民眾電話請求服務時,才派警車前往
在此區域內,增派二倍或三倍有明顯標幟的警車巡邏
在此區域內維持正常的巡邏
反應組零巡邏區的犯罪率没有上升
預警(先發)組主動膨漲巡邏區的犯罪率沒有下降
巡邏密度多寡與刑案發生無關
民眾没有注意到巡邏密度的增加或減少
無法控制犯罪活動中暫時或不固定的變動因素
無法正確評估巡邏警力與刑案發生之間的關係
如犯罪黑數、預測犯罪可能發生地區、及民眾對警察勤務的反應
巡邏密度多寡,不影響犯罪率升降
罪犯內心有「鬼魅效應」,故不能偏廢
巡邏應結合重點守望、盤查、路檢等
建議警察機關須採取更具彈性的勤務派遣
事後發現之犯罪,何時到達已無區別
財物強盗等,快速抵達較有效,但這類犯罪較少
另一研究
報案反應時間與逮捕嫌疑犯及目擊證人之清查無關
報案反應時間與民眾對警察滿意度無關
問題的癥結在於民眾報案的遲速,而非警員對報案反應之快慢
通常將其視為指導性巡邏之一部
演進
傳統的方法
基本假設
主要目標
巡邏可以嚇組犯罪、可以使民眾安心、 可以讓警察人員儘快地應民眾要求加以服務
維持巡邏的最大涵蓋面
以理性的方法配置警力
儘量縮短反應時間
最近的方法 ⭐
1⃣️ 分門別類處理報案電話
2⃣️ 運用協勤人員
3⃣️ 指導式巡邏
4⃣️ 以社區為取向之警察工作
不重要但緊急之案件
緊要案件
急迫且必須作迅速反應
不急迫但必須由正式之警察人員到場,可運用暫緩之方式處理
其他非緊急之案件
如
反應給其他機關加以處理
以電話教導來處理
不急迫也無須正式之警察人員到場,運用許多不同的方式加以處理
巡邏人員在執行其他工作後,再對乙類之報案電話加以反應
社區服務人員來處理例行工作
警察人員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處理更複雜的工作
指示巡邏人員要注意特定的人、犯罪,或密集的巡邏特定區域
每一巡選區或社區都有其獨特的社會或法律問題,只有當巡邏人員對這些問題有清晰的概念之後,才能清楚說明這些問題
指導式巡邏的一種
必須指導每一位巡邏人員訂定「巡邏區手冊」,分析各該區獨特的社會特性
討論
巡邏中巡邏車應否開閃光燈
一人巡邏或二人巡邏較有成效
巡邏人員在重點地區停留時間問題
見警率
巡邏箱設置之問題
警察巡邏的作用,在宣示警力之高能見度及嚇阻犯罪
需要隱匿巡邏,則可關閉巡邏閃光燈,甚至換成便衣與私車巡邏
因此,對沒有預警之一般性巡邏,應以開閃光燈為原則,也可防範員警沒有走上巡邏線
兩人乘巡邏車執勤在減低犯罪率及增加逮捕率方面,並不比一人執勤有效
一人攜帶槍械巡邏,易懷璧其罪,受到搶奪槍械或見警力單薄而為困獸之鬥,因此,至少應二人一組巡邏
一人巡邏則巡邏班次、巡邏密度及巡邏涵蓋面將最大
巡邏人員如僅開車呼嘯而過,未在重點地區停留,幾無可預測的效果
須在重點地區停留(盤查),而停留時間以5-10為準
但此種關係僅存於該範圍內,且當警察出現的時間超過十分鐘,則其功能有消退的現象
警察停留的時間越長,該地點就越能在警察離去後,有較長的時間免於發生犯罪案件
積極功能
負面功能
逼迫巡邏人員巡邏至治安死角
巡邏簽章表可作勤務考察依據
簽巡邏箱時,易遭致歹徒之襲擊
只重形式簽章巡邏箱了事,忽視巡邏勤務實際功能,以致巡邏功能減退
使警察能觀察之情況,僅於巡邏箱與巡邏路線周圍
歹徒可依巡邏簽章表推斷巡邏人員出現時間地點
破壞警力部署「無遠弗屆」之原則
許多大眾是潛在犯罪人或是機會主義者,他們可能會注意警察作為的變化
負面看法
即使是守法者也不是每一個人都希望看到警察
見警率之提高是社會治安惡化的象徵
臨檢
臨檢定義
臨檢要件 ⭐
臨檢原則
臨檢客體
釋字第535號
警勤11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 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1⃣ 場所
2⃣ 對人
4⃣ 時間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應於現場實施
但在警職法第6條係訂合理懷疑,而其程度低於相當理由。二者間應採警職法之標準
3⃣ 告知
警職4「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公共性原則
目的性原則
警察臨檢勤務之執行,應以社會安寧秩序已被危害或有被危害之虞之直接原因為限,且該危害係指具體危害而言不得任意擴張
應與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有關,私生活及民事法律關係應不予過問為原則。
比例原則 ⭐
1)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場所
路段
交通工具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管制站
公共場所
人
供給多數人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例:道路、公園、廣場
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例
1) 旅館、茶樓、酒家等之營業場所
2) 警察主管業務之營業場所
3) 公眾得進入之營業場所
4) 曾被查獲或屢遭檢舉涉嫌妨害風化行為之營業場所
5) 其他如涉嫌之賭博、銷贓、毒品、槍械或走私等之場所
營業場所臨檢要件 ⭐
1⃣ 營業時間內為之
2⃣ 不得妨礙其營業
警察人員視地區特性、治安需要,選擇必要之「道路地段」實施路檢與臨檢
例:歹徒逃逸路段、易生交通事故路段、治安要點路段等
汽機車修配保管業、委託寄售、舊貨業
八大行業及其延伸之行業
除依原有規劃或指定路段外,亦含得隨時實施臨檢之路段
執行確認身分之措施,係一種封鎖,可在此對人、車攔阻,並在一特定目的及特定範圍內,檢視人及其所攜帶之物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
處所如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得否為臨檢之客體 ❓
法務部見解
旅館房間出租於旅客,旅客有使用監督之權,此時房間於客觀上有住宅之性質
可推論旅館房間有旅客居住其中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視同住宅
釋字535
處所如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因此警察不宜逕自臨檢
旅客對旅館房間有使用監督權,性質與私人住宅無異,若要對其行使職權需有法律規定(如警職法迫切危害之情形或經判斷有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而依刑事訴訟法逕行搜索、同意搜索、申請搜索票)
若旅客將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共同使用或聚集,則會視為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依有關要件實施臨檢
釋字535
對人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警職法係合理懷疑)
警職法
查證身分得採之必要措施(第7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第8條)
身分查證之情況(第6條)
警職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警職法第6條第一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職法第6條第二款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之證據力強度高於合理懷疑
警職法第6條第三款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具體危害係指一般生活經驗客觀判斷,預料短時間內極可能形成傷
具體危害特性
- 不可遲延性
- 可能性
- 傷害性
警職法第6條第四款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 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警職法第6條第五款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 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警職法第6條第六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本款作為全面攔檢之依據
-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 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職7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職8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為對交通工具之人查證身分之依據
大前提
須交通工具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
額外採取措施項目
1) 請駕駛人與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表徵。基此確認是否為贓車或有無變造、改造等之情況
3) 酒測
然而在程序,救濟,要件仍有不足,故有警職法的誕生
而本解釋有被批評為法官造法,蓋其要件係由大法官解釋而來,法律並無規定。
警勤條例非單純之組織法,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臨檢要件 ⭐
1⃣ 場所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2⃣ 對人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在警職法第6條係訂合理懷疑,而其程度低於相當理由。二者間應採警職法之標準
4⃣ 時間
應於現場實施
3⃣ 告知
警職4「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臨檢程序
(1)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2)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3)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4)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臨檢救濟
依警職法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勤區查察
警察勤務之方式
勤務條例§12 (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勤區查察概說
一、內涵
定義
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勤務性質
個別勤務項目(警勤條例§12 I前段)
預防性勤務
目的
巡視轄區治安
暸解人口動態
鑑別人口良莠
掌握犯罪根源、犯罪預防(約制慣犯、再犯)
維護社會秩序
加強為民服務
增進警民關係
輔助戶政調查
內容
查訪視察一般情事或特定目標事態
方式
查巡合一(勤區查察)
警勤區訪查
二、警勤區訪查之行為性質
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調查
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資料搜集活動
任意調查~須得相對人同意協力始得實施
三、勤區訪查之沿革
警勤區訪查(現今)
修正原因
避免民眾非議警察「多管閒事」
避免有違法濫權訪查侵害民眾個資(人權)之疑慮
依據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內政部)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政署)
一. 理論:三級犯罪預防模式 ⭐
一級犯罪預防
一般人口(全體社會人民)
對一切可能之犯罪風險進行安全管理, 並視需要進行改進,根除犯罪動機。
二級犯罪預防
記事人口(高危險群)
早期辨識潛在犯罪者,並予以規勸嚇阻。
三級犯罪預防
治安顧慮人口(業已確定之特定人)
1.對真正犯罪者予以司法或相關處遇。
2.實施矯正,教化以期復歸社會,不致再犯
警勤區訪查應具備之勤務能力
二. 具有治安風水師能力
領域感之概念
環境設計之概念
犯罪預防之概念
能事先針對潛在之犯罪實施預防措施
使居民願意一同為轄區治安負責
使居民願意對犯罪挺身而出
因前兩項而達成犯罪監控、嚇阻之作用
透過設置監控設備、增設照明設備等降低潛在犯罪者犯案之動機與拉力
治安顧慮人口訪查議題
一、預防犯罪理論 ⭐
(一)刑事司法的預防
指傳統警政及刑事司法機構的嚇阻、長期隔離及矯治策略等。
(二)社區犯罪預防
社區有不同的犯罪率,個人犯罪的可能性和居住於何處有關,故改變社區和機構人(如家庭、同儕、規範及組織等)會影響一個人的行為。
(三)發展性預防
指在防止個人犯罪傾向的產生,如能對有害個人成長因素的去除或降低個人衝動性,則可減少了犯罪行為
(四)情境犯罪預防
認為犯罪是脈絡性和機會性,情境的改變(如減少犯罪的機會和增加犯罪的困難度)會導致人們因風險的變化而改變其行為。
這方面的策略包括目標物的強化、自我保護措施及非正式社會控制等,針對特殊的犯罪型態、設計、操縱和管理立即環境,以降低犯罪的機會和增加犯罪者的風險。
二、標籤理論 ⭐
標籤理論的意義是人們對自我形象的界定及產生。自我形象乃是透過與他人的互動而產生,而他人的標籤則是重要因素。
當每個人被有意思的他人(如父母、朋友、老師)等貼上標籤,描述為犯罪者時,他就逐漸成為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