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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不履行(共通效力):不完全給付 - Coggle Diagram
契約的不履行(共通效力):不完全給付
成立時點
「契約成立後」所發生的瑕疵
嗣後瑕疵
77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
自始瑕疵
Q: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在「交付時」繼續存在,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
要件
§227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完全
可歸責
推定主義
給付不完全
意義
給付未依「債之本旨」
債之本旨
依當事人的約定或契約之目的,債務人應盡的義務
類型
違反給付義務
違反主給付義務
違反從給付義務
違反附隨義務
因為給付不完全而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227 Ⅰ
瑕疵損害
對於「履行利益」的侵害
§227 Ⅱ
瑕疵結果損害
對於「固有利益」的侵害
加害給付
債務人有提出給付
效果
§227 Ⅰ
該有瑕疵的給付,可否補正?
不能補正
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能補正
準用「給付遲延」的規定